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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司
2008-10-31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司(簡稱總量司)

 

    主要職責:    

  承擔落實國家減排目標的責任。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環境統計政策、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和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測算並確定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的環境容量。組織編制總量控制計劃。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總量控制的數量及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重點企業的控制指標。監督管理納入國家總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負責污染減排工程運行監督工作。建立和組織實施總量減排責任制考核制度。負責審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新上項目的總量指標。負責核準節能減排財政和價格補貼。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制併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設4個內設機構。
  
  1、綜合處
  
  承擔司內文電、會務、機要、保密、安全、印章、檔案、財務預算、固定資產管理、政務信息與公開、工作計劃與總結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總量減排責任制考核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建立重點污染源臺帳;組織開展總量減排核查工作。
  
  2、水污染物總量控制處(簡稱水總量處)
  
  擬訂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主要水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及年度減排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核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情況;審核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項目總量指標;負責水污染減排工程運行監督工作。
  
  3、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處(簡稱大氣總量處)
  
  擬訂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和年度減排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核定大氣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審核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項目總量指標;負責大氣污染減排工程運行監督工作。
  
  4、統計處
  
  擬訂環境統計管理制度;組織編制環境統計規劃與計劃,並監督實施;承擔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擔環境統計工作;組織編制併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

     
 
  字體:【    】 更新日期:【2003-01-27】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