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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發揮局機關離退休幹部作用,根據有關規定和我局的實際情況,現對局機關返聘離退休幹部及直屬單位聘用機關離退休幹部制定以下暫行辦法:
一、司(辦)返聘離退休幹部應堅持“一事一聘”原則。主要解決臨時性、階段性短期工作人員緊張的矛盾,不得將返聘離退休幹部作為在職人員從事部門日常業務工作。人員編制已満的司(辦)一般不得返聘離退休幹部。
直屬事業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用局機關離退休幹部。
二、各司(辦)返聘離退休幹部時,在徵得人事司和主管局領導同意後,填寫《返聘退(離)休人員審批表》,說明返聘理由和返聘期限,由司(辦)領導簽署意見並報主管局領導審批後,報人事司備案。
直屬事業單位聘用局機關離退休幹部時,聘用手續由聘用單位辦理,並報人事司備案。
三、局機關各司(辦)返聘離退休幹部應根據工作量確定返聘期限,一次返聘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返聘期滿後仍需再聘的,須重新辦理返聘手續。
直屬事業單位聘用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其聘用期限由聘用單位和受聘人雙方商定。
四、各司(辦)返聘的離退休幹部,在受聘期間除享受正常的離退休幹部待遇外,可享受適當的返聘費,返聘費由用人部門從項目經費或業務費中開支。
直屬事業單位聘用的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在受聘期間,除享受局機關正常的離退休幹部待遇外,可享受聘用單位規定的其他待遇。(聘用費用聘用部門自行解決)。
五、受聘離退休幹部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遵守國家法令和局機關及聘用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有關政策,發揚優良傳統,講究職業道德、維護局機關及聘用單位的權益。
六、聘期內,因故需終止返聘(聘用)時,用人部門或受聘人應提前一個月提出解聘,並向人事司備案。
七、聘期內,受聘人因公出差等費用由用人部門負責報銷。
八、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九、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實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七日
返聘退(離)休人員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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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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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離休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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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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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從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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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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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
聘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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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辦
領導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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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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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司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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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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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領
導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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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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