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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有關單位:
為適應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管理的需要,我部組織起草了《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
現將該稿發送你們徵求意見,請於2008年6月15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我部。
聯絡人: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 李文強
聯絡電話:(010)66556164
傳真:(010)66556165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門內南小街115號
郵政編碼:100035
附件: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
二○○八年六月四日
主題詞:環保 法規 安全許可 意見 函
附件: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
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決定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1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十條中第二項和第四項中的“Ⅳ類”。修改後的第十條表述為:
“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一)製備PET用放射性藥物的;
(二)銷售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
(三)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的;
(四)使用Ⅱ類、Ⅲ類放射源的;
(五)生產、銷售、使用Ⅱ類射線裝置的。”
二、在第十一條第一項“Ⅴ類”前增加“Ⅳ類”。修改後的第十一條表述為:
“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一)銷售、使用Ⅳ類、Ⅴ類放射源的;
(二)生產、銷售、使用Ⅲ類射線裝置的。”
本修正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