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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規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務院《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和國家有關政策,我部起草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現將該稿印送你單位徵求意見,請於2008年6月15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我部。
聯絡人: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 李文強
聯絡電話:(010)66556164
傳真:(010)66556165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門內南小街115號
郵政編碼:100035
附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二○○八年六月五日
主題詞: 環保 法規 區域限批 意見 函
附件: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為規範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限批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務院《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環境保護部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審批有關區域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工作。
環境保護部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審批特定企業集團或者排污單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工作,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信息公開〕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限批工作實行全過程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區域限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域,環境保護部可以暫停審批該區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對污染物排放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區域,暫停審批該區域內新增該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二)對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區域,暫停審批該區域內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三)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建設嚴重滯後、已建成污水處理設施但無正當理由不運行、不落實污水處理收費相關政策的區域,暫緩審批該區域內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四)對未按期完成重點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確定的煙氣脫硫項目以及其他污染治理重點項目的區域,暫停審批該區域內新增該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
(五)對沒有完成淘汰落後生產能力任務的區域,暫停審批該區域內同類行業新增生產能力的建設項目;
(六)對不按法定條件、程序和分級審批權限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依法驗收,或者因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環評、“三同時”執行率低的地區,暫停審批該區域內除污染防治、循環經濟及生態恢復以外的建設項目;
(七)對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建設規劃控制區域,在完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前,暫停審批該區域內除污染防治、循環經濟及生態恢復以外的建設項目;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暫停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其他區域。
第五條〔行業限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定企業集團,環境保護部可以暫停審批該集團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對未按期完成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確定的控制指標的特定企業集團,暫停審批該集團新增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二)對未按期完成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確定的煙氣脫硫項目以及其他污染治理重點項目的特定企業集團,暫停審批該集團新增該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暫停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其他企業集團。
第六條〔企業限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單位,環境保護部可以暫停審批該單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對因排放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而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暫停審批該單位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
(二)對因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而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暫停審批該單位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三)對改建、擴建項目未採取措施治理與該項目有關的原有環境污染的企業,在該企業完成“以新代老”治理任務之前,暫停審批該企業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暫停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其他排污單位。
第七條〔限批啟動程序〕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限批工作依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 環境保護部有關業務管理和執法監督部門根據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環境違法違規事實,可以提出限批建議。
(二) 環境保護部有關環評管理、環境監察和政策法規等部門對限批建議進行研究,並確定限批名單和限批工作方案。
(三)限批名單和限批工作方案經環境保護部常務會議審議後,啟動限批工作。
(四)宣傳教育部門將限批工作有關情況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限批時限〕環境保護部作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限批決定,可以根據具體情形確定一個月、三個月或者半年的限批時限。
第九條〔限批執行〕環境保護部向社會公告限批決定,抄送國務院發展改革、監察、金融、工商、電力等相關部門。
公告內容包括環境違法事實、限批內容、限批時限和整改要求等內容。
第十條〔主動解限〕環境保護部應當派出督查組赴被限批區域、特定企業集團或者排污單位現場督查,定期公佈整改進展情況。
對經檢查發現被限批區域、特定企業集團或者排污單位已經達到整改要求的,環境保護部可以作出解除限批決定。
第十一條〔依申請解限〕被限批區域、特定企業集團或者排污單位經整改達到要求後,可以向環境保護部提出解除限批驗收的申請。
環境保護部應當及時組織對申請解除限批的區域、特定企業集團或者排污單位進行驗收。
對經驗收合格的,環境保護部作出解除限批決定。
對未通過驗收的,可以延長限批時間,直至達到整改要求。
第十二條〔解除限批公告〕環境保護部應當在政府網站或者主要媒體上公示解除限批決定。公示期為15日。
對有關方面在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的,環境保護部應當組織核實。
作出解除限批決定後,在政府網站或者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委託驗收〕環境保護部可以委託被限批的區域、特定企業集團或者排污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解除限批的驗收工作。
第十四條〔區域限批的地方同步〕對被環境保護部暫停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區域,該區域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步暫停審批該區域內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五條〔行業限批的地方同步〕對被環境保護部暫停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特定企業集團,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步暫停審批該企業集團擬在本行政區域內建設的相關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六條〔地方參照執行〕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除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配合環境保護部暫停審批有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外,自主決定暫停審批有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特定企業集團〕本辦法所稱“特定企業集團”,是指國家實施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並通過排放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確定其相應控制指標的企業集團。
第十八條〔生效〕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