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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為貫徹國家有關政策、法律和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優化產業結構,解決重點區域環境污染問題,我部決定全面提高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染控制水平,並制定新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等11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在制訂過程中,已經徵求了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內的各有關方面的意見,標準編制單位根據反饋意見對標準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根據我部2008年第二次部常務會議決定,現將《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提取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藥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生物工程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混裝製劑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發酵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羽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11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再次印送給你們,請予以研究。有無意見或建議,請務必于2008年6月16日前函覆我部。
聯絡人:科技標準司 馮波、周鳳保、張國寧、谷雪景
聯絡電話:(010)66556212,66556214,66556215,66556216
傳真:(010)66556213
附件:1.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再次徵求意見稿)
2.提取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再次徵求意見稿)
3.中藥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再次徵求意見稿)
4.生物工程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再次徵求意見稿)
5.混裝製劑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再次徵求意見稿)
6.發酵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再次徵求意見稿)
7.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再次徵求意見稿)
8.羽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再次徵求意見稿)
9.制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再次徵求意見稿)
10.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再次徵求意見稿)
11.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再次徵求意見稿)
二○○八年六月十日
主題詞: 環保 排放標準 意見 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