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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函
環辦函〔2008〕454號
關於限期治理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水土保持研究所輻照裝置的函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水土保持研究所:
  
   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以下簡稱《條例》),我部西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于2008年4月26日組織地方環保部門對你單位輻照裝置進行了現場檢查,並提出整改要求。2008年6月,我部組織相關專家對你單位輻照裝置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輻照裝置設施老化,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你單位已承諾將輻照裝置作退役處理,現提出下列限期治理要求:
  
   一、限期開展輻照裝置退役的前期準備工作。
  
   (一)2008年9月30日前將現場倒源方案報我部備案,並於2008年10月30日前將廢舊放射源送貯到具有資質的放射源收貯單位;
  
   (二)2008年12月30日前完成輻照裝置退役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二、不得再啟動輻照裝置。
  
   三、2008年8月30日前清理放射源庫內的放射性廢物和無關物件。
  
   四、妥善處理在用的校正源,如需繼續使用,須儘快提交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材料。
  
   五、加強輻照裝置及放射源庫的實體防護工作,確保放射源安全。
  
   六、你單位如不能在規定日期內送貯放射源,我部將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理放射源,並對輻照裝置實施退役,費用由你單位承擔;如擅自啟動輻照裝置,我部將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你單位進行處罰。
  
   七、我部委託陜西省環境保護局協同我部西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對你單位落實上述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八年七月十日

  主題詞:環保 輻射 輻照裝置 限期治理 函

  抄送:西北農林科技大學,陜西省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部西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字體:【    】 更新日期:【2008-07-15】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