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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函
環辦函〔2008〕664號
關於界定《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中“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的復函

雲南省輻射環境監督站:
  
  你站《關於如何界定〈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中“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的緊急請示》(雲環輻發〔2008〕24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在集中使用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或高頻設備的周圍,按環境保護和城市規劃劃定的規劃限制區內,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兒園等敏感建築。”該款所稱“集中使用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是指在同一個用地範圍內建設使用的以下發射設施:
  
  (一)總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電視發射塔;
  
  (二)總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廣播臺、站。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主題詞:環保 輻射 電磁 復函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字體:【    】 更新日期:【2008-09-24】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