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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輻射環境監督站: 你站《關於如何界定〈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中“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的緊急請示》(雲環輻發〔2008〕24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在集中使用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或高頻設備的周圍,按環境保護和城市規劃劃定的規劃限制區內,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兒園等敏感建築。”該款所稱“集中使用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是指在同一個用地範圍內建設使用的以下發射設施: (一)總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電視發射塔; (二)總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廣播臺、站。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主題詞:環保 輻射 電磁 復函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