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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辦公廳文件
環辦〔2008〕31號
關於做好地震災區過渡性安置區建設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陜西省、甘肅省和重慶市環境保護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召開的全國對口支援地震災區臨時住所工作會議精神,加強災民過渡性安置區建設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幫助地方政府“選好址,配好套,管好用”,快速有序地安置災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災區各級環保部門應加強災民過渡性安置區建設期間的環境管理工作,切實做好全程指導和服務。應及早介入,分步實施,逐步完善。
  
   二、摸清底數,建立臺帳。災區建設過渡性集中安置區(50套活動板房及以上)應進行環境影響登記和備案(登記表形式附後)。
  
   三、地市級及以下環保部門負責組織填報轄區內過渡性集中安置區的環境影響登記表,環境影響登記表報送同級環保部門備案。備案部門應及時對未能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統計,並協調解決。
  
   四、省級環保部門負責協調指導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填報和備案工作。
  
   五、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填報和備案工作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六、過渡性安置區的選址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及運行管理等技術要求,按照我部《地震災區過渡性安置區環境保護技術指南(暫行)》執行。

  附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地震災區過渡性集中安置區)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題詞:環保 地震 過渡性安置區 通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解放軍環境保護局

     
 
  字體:【    】 更新日期:【2008-05-30】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