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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辦公廳文件
環辦〔2008〕71號
關於印發《“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修訂)》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各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室):

    國家環保模範城市創建工作(以下簡稱“創模”)開展10年來,調動了許多地方政府努力改善城市環境質量的積極性,對推進我國城市可持續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在新形勢下,我部將以更高的標準開展“創模”活動,繼續培育城市環境保護典型,充分發揮環保模範城市的示範作用。為進一步規範和嚴格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的創建工作,細化和提高各考核指標,指導環境保護模範城市成為積極推進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模範。我部組織修訂了“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修訂)》自2010年1月1日起實行。

    已獲得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稱號和正在開展“創模”工作的城市,應當按照新考核指標要求,立足本市實際,及早準備,真抓實幹,穩步推進“創模”各項工作,為推進城市可持續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附件:“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修訂)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環保 模範城市 指標 調整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各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環境保護局。

     
 
  字體:【    】 更新日期:【2008-09-25】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