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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公告 2008年 第43號
關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再次登記的公告

  為保證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再次登記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05〕 2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再次登記工作的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以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應于有效期滿3個月前辦理再次登記,再次登記的有效期為3年。自登記有效期滿起6個月內仍未辦理再次登記的,其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二、申請再次登記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登記期內具備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業績;

  (二)在登記期內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環發〔2007〕97號)要求的繼續教育;

  (三)職業行為良好,無犯罪記錄;

  (四)能夠堅持在本專業崗位工作,身體健康,年齡在70周歲以下;

  (五)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三、申請再次登記人員登記期內的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業績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登記類別為《管理辦法》中設定的第1-13類的,在登記期內需具備以下業績之一:

  1、作為項目負責人,編制至少1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通過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2、作為項目負責人或主要章節負責人,編制至少3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通過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報告書;

  3、作為項目審核(定)人,審核(定)至少3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通過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二)登記類別為《管理辦法》中設定的第14類的,在登記期內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審核(定)人編制、審核(定)至少3項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技術評估報告。

  (三)登記類別為《管理辦法》中設定的第15-16類的,在登記期內需具備以下業績之一:

  1、作為項目負責人,編制至少1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通過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2、作為項目負責人或主要章節負責人,編制至少3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通過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表或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3、作為項目審核(定)人,審核(定)至少3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通過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表)。

  四、申請再次登記人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再次登記申請表(附件);

  (二)與本公告第三項中最低業績要求相應的登記期內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業績證明材料:

  1、登記類別為《管理辦法》中設定的第1-13類的,提交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首頁和人員名單頁複印件;

  2、登記類別為《管理辦法》中設定的第14類的,提交相關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技術評估報告首頁和人員名單頁複印件;

  3、登記類別為《管理辦法》中設定的第15-16類的,提交相關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表)首頁和人員名單頁複印件。

  (三)在登記期內接受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1、參加登記管理辦公室舉辦或認可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培訓班的,提交培訓證明複印件;

  2、正式出版有統一書號(ISBN)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專業著作(本人獨立撰寫章節在5萬字以上)的,提交著作清單及封面、版權頁和編寫人員名單複印件;

  3、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或有國際統一刊號(ISSN)的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環境影響評價相關論文(不少於2000字)的,提交論文清單及期刊封面、目錄和論文首頁複印件。

  (四)所在單位勞動關係證明:

  1、事業單位事業編制人員應提交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有人事管理權的上級人事部門提供的人事關係(正式在編)證明原件;

  2、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和企業單位人員一般應提交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出具的登記有效期內在所在單位參加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失業)的三年清單憑證或證明原件。登記期內曾發生單位調動的人員,可只提交調入新單位以來在新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清單憑證或證明原件;

  3、離退休後的返聘或聘用人員應提交離退休證明及現所在單位出具的返聘證明或勞動合同複印件。

  (五)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張。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職業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原件。

  五、登記管理辦公室自受理申請20個工作日內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再次登記。辦理再次登記時,在《職業資格證書》中的“登記情況”欄目和《登記證》中的“再次登記記錄”欄目內進行記錄並加蓋印章。

  六、申請再次登記同時可申請變更登記類別。申請變更登記類別人員,除提交本公告第四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與變更類別相應的業務能力證明材料。業務能力證明材料應符合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5年第52號的有關要求。未獲准再次登記人員不予變更登記類別。

  七、因申請人所在單位名稱、資質發生變更或申請人發生單位調動,需在申請再次登記同時申請變更登記的,除按本公告第四項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按《管理辦法》和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5年第52號的規定,一併提交其他相關材料。《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變更登記申請表》不需重復填報。

  八、為方便辦理,申請材料可由申請人所在單位統一寄送。

  郵寄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外大羊坊8號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辦公室

  郵政編碼:100012

  聯絡人:喬皎

  聯絡電話:(010)51095498

  附件: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再次登記申請表

二○○八年九月九日

主題詞: 環保 環評 職業資格 登記 公告 

     
 
  字體:【    】 更新日期:【2008-09-12】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