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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函
環函〔2008〕72號
關於《排污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第三條適用問題的復函

遼寧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排污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第三條適用問題的請示》(遼環〔2008〕8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企業內部無論是固定噪聲源、還是企業廠界內運輸車輛產生的噪聲,均屬於企業整體產生的噪聲,應在企業廠界外按照《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90)的規定進行監測。如果廠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並干擾了廠界外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應對企業徵收噪聲超標準排污費。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主題詞:環保 排污費 適用 復函
  
  

     
 
  字體:【    】 更新日期:【2008-05-19】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