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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函
環函〔2008〕133號
關於委託廣東省和湖南省環境保護局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函

廣東省、湖南省環境保護局:
  
  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和我部《關於明確〈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環函〔2006〕224號)規定,為加強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管理,便於有關企事業單位申領輻射安全許可證,經廣東、湖南兩省環境保護局向我部申請,我部同意委託廣東、湖南二省環境保護局負責審批頒發轄區內從事下列活動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
  
  一、製備PET用放射性藥物的;
  
  二、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的。
  
  兩單位應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做好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審批工作,嚴格遵守相應環評審批、日常監管、竣工驗收等制度,控制製備放射性藥物單位的數量。請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部報送本年度委託發證工作的情況總結。

  

  二○○八年七月十日

  主題詞:環保 輻射 許可 委託 函

  抄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局(廳) ,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字體:【    】 更新日期:【2008-07-15】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