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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函
環函〔2008〕193號
關於同意嶺澳核電站主泵水力部件檢修廢物返運國內的復函

嶺澳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嶺澳核電站主泵水力部件放射性廢料返運國內的請示》(廣二核函〔2008〕22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我國不允許進口放射性廢物。按照國際慣例和有關合同協議規定,法國JSPM對嶺澳核電站水力部件進行維修活動更換的舊部件及產生的放射性廢物,不屬於進口放射性廢物範疇,因此,我部同意你公司接收嶺澳核電站水力部件維修更換的舊部件及產生的放射性廢物。

  二、嶺澳核電站水力部件維修更換的舊部件及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轉移應滿足我國放射性物質運輸有關規定。

  三、你公司應對接收的放射性廢物進行妥善處理、整備和貯存,待華南區域處置場投入運營後,及時送交處置。

  四、我部委託廣東省環保局協同廣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負責嶺澳核電站水力部件維修更換的舊部件及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現場監督檢查工作。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主題詞:環保 核電站 放射性 廢物 復函

抄送:海關總署,深圳市海關,廣東省環保局,廣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字體:【    】 更新日期:【2008-09-11】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