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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函
環函〔2008〕261號
關於委託福建省環境保護局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函

福建省環境保護局:
  
  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和我部《關於明確〈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環函〔2006〕224號)規定,為加強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管理,便於有關企事業單位申領輻射安全許可證,經你局向我部申請,我部同意委託你局負責審批頒發轄區內從事下列活動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
  
  一、製備PET用放射性藥物的;
  
  二、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的。
  
  你局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做好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審批工作,嚴格遵守相應環評審批、日常監管、竣工驗收等制度,控制製備放射性藥物單位的數量。請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部報送本年度委託發證工作的情況總結。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主題詞:環保 輻射 許可證 委託 函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字體:【    】 更新日期:【2008-11-06】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