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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文件
環發〔2008〕1號
關於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印章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有關部委: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印章的通知》(國辦印函〔2008〕3號),自2008年3月28日起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印章、套印印模,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印章、套印印模停止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印章、套印印模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題詞:環保 印章 啟用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局(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各直屬單位、派出機構。

 

     
 
  字體:【    】 更新日期:【2008-04-07】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