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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提出的“建立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實施職業資格管理”、“擴大國家重點監控污染企業實行環境監督員制度試點”要求,提高企業環境守法能力與水平,規範企業環境管理體制與機制建設,我部于2006年組織開展了重點行業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兩年以來,試點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在總結試點工作的基礎上,我部決定將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試點範圍擴大到國家重點監控污染企業,有條件的地區可擴大到省級或市級重點監控污染企業。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以增強企業社會環境責任意識、規範企業環境管理、改善企業環境行為為目標,堅持執法與服務相結合、引導守法和強化執法相結合、企業自律與外部監督相結合原則,繼續擴大、深化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推進企業環保工作規範化建設,爭取到2010年國家重點監控污染企業基本試行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試點範圍擴大到省級或市級重點監控污染企業。積極探索引導企業增強守法能力和強化企業污染減排主體責任的有效機制,發揮企業在微觀環境管理中的主動作用。
二、工作範圍和內容
此次試點範圍是國家重點監控污染企業、已開展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試點的企業、以及各地環保部門認為有必要納入試點的企業。主要開展如下工作:
(一)建立企業環境管理組織架構。指導有關企業建立企業環境管理責任體系,設立環境管理機構,明確企業環境管理總負責人和企業環境監督員;
(二)提高企業環境管理與監督人員素質。組織有關企業參加由我部統一組織的培訓,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業環境管理臺帳和資料。指導有關企業做到臺帳和資料完善整齊,裝訂規範,監測記錄連續完整,指標符合環境管理要求,能全面反映企業的環境管理情況;
(四)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環境管理制度。指導有關企業結合實際,建立健全企業污染減排計劃、環境應急管理制度、環境治理設施、設備運行管理等制度;
(五)指導有關企業在醒目位置放置污染源分佈圖、污染物處理流程圖和企業環境管理責任體系圖;
(六)規範管理企業環境管理與監督人員。建立企業環境管理與監督人員登記備案管理制度和報告制度等;
(七)探索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與其他制度的銜接。重點探索與環保專項資金使用、清潔生產示範、循環經濟試點、企業上市環保核查、限期治理、停產整治等環境管理制度或環保工作相銜接的方法。
三、工作步驟及要求
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的實施可以分為準備、試行及持續改進三個階段。
(一)準備階段(2008年9月-10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統一組織和指導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地市級、有條件的縣區級環保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在落實《關於開展大型電力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環辦〔2006〕150號)和《關於開展造紙行業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環辦〔2006〕141號)的基礎上,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結合污染減排工作,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確定試點企業名單,制定試點工作方案,確定具體負責領導和人員,召開專門會議進行動員和部署,組織有關單位參加培訓。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于2008年10月底前將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具體負責領導及人員和試點企業環境管理與監督人員匯總表報送我部。
(二)試行階段(2008年10月-2010年12月)
各級環保部門應建立企業環境管理與監督人員的登記制度,組織企業環境管理與監督人員填寫登記申請表(附件一),並將登記變更情況匯總。要指導、督促有關企業根據環境監督員制度的要求,在企業內部建立企業環境管理組織機構,制定並完善企業內部各項環境管理與監督制度,督促企業環境管理與監督人員履行職責,督促企業按規定上報試點工作情況。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于每季首月5日前將企業環境管理與監督人員登記變更匯總表、試點工作簡報報送我部。
(三)持續改進階段
各地應及時跟蹤、了解企業和社會各界對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的反應,總結試點經驗,分析問題,並評價該制度所起作用,持續改進、完善相關制度和方法,使之成為日常環境管理的組成部分。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于每年12月底前將試點階段性工作總結及建議報送我部。
為了指導、規範試點工作,我部組織編制了《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建設指南》(暫行,附件四),現印發各地,請參照執行。試點工作中的相關情況及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反饋。
聯絡人: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 孫振世
電話:(010)66556448
傳真:(010)66556444
E-mail:sun.zhenshi@mep.gov.cn
附件:
1.企業環境管理與監督人員登記表
2.企業環境管理與監督人員匯總表
3.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季報表(試行)
4.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建設指南(暫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主題詞:環保 監督員 守法 執法 通知
抄送: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附件四:
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建設指南(暫行)
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是指在特定企業設置負責環境保護的企業環境管理總負責人和具有掌握環境基本法律和污染控制基本技術的企業環境監督員,規範企業內部環境管理機構和制度建設,通過建立企業環境管理組織架構和規範企業環境管理制度,全面提高企業的自主環境管理水平,推動企業主動承擔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為指導各地深化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規範企業的環境行為,在2003-2007年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編制了本指南,指南主要分為實施依據、術語定義、制度框架和培訓管理四部分。
一、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
2、《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第二十條:“建立健全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法人和其他組織負責解決所轄範圍有關的環境問題。建立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實行職業資格管理”;
3、《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的通知》(國發〔2007〕37號)要求“建立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實施職業資格管理”;
4、《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要求“企業必須嚴格遵守節能和環保法律法規及標準,落實目標責任,強化管理措施,自覺節能減排”,“擴大國家重點監控污染企業實行環境監督員制度試點”;
5、《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環境統計管理辦法》、《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等有關設立環境管理機構、配備負責環境管理的人員、健全企業內部環境管理規章制度的要求。
二、術語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指南。
1、企業環境管理與監督人員
企業環境管理與監督人員包括企業環境管理總負責人和企業環境監督員。企業環境管理總負責人和企業環境監督員不屬於企業行政管理職務。企業環境管理與監督人員實行培訓持證上崗制度,並將逐步實施職業資格管理。
2、企業環境管理總負責人
指在企業內全面負責環境管理工作,對企業環境監督員進行指導、監督,承擔企業環境行為法律責任的企業廠長或負責環境管理的副廠長,或者其他同等級別,並取得環境保護部頒發的培訓合格證書的企業主要負責人。
3、企業環境監督員
在企業環境管理總負責人的領導下,具體負責企業的污染防治、監督、檢查等環境管理工作,承擔其工作範圍內的法律責任,並取得環境保護部頒發的培訓合格證書的企業環境管理人員。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企業環境監督員分為水污染類企業環境監督員、大氣污染類企業環境監督員和固廢類企業環境監督員等類別。
4、特定企業
特定企業是指一定生產規模或特定行業的生產企業。特定企業的劃分主要根據是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或特定污染物種類,如有毒有害物質。此次深化試點工作的特定企業主要是指:國家重點監控污染企業,已開展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試點的企業,以及各地環保部門認為有必要納入試點的企業。
三、制度框架
(一)建立企業環境管理組織架構
企業應明確設置環境監督管理機構,建立企業領導、環境管理部門、車間負責人和車間環保員組成的企業環境管理責任體系,定期不定期召開企業環保情況報告會和專題會議,專題研究解決企業的環境問題,共同做好本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企業需設置一名由企業主要領導擔任的企業環境管理總負責人,全面負責企業的環境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檢查企業的環境守法狀況。企業應根據企業規模和污染物產生排放實際情況,至少設置1名企業環境監督員,負責監督檢查企業的環境守法狀況,並保持相對穩定。廢氣、廢水等處理設施必須配備保證其正常運行的足夠操作人員,設立能夠監測主要污染物和特徵污染物的化驗室,配備專職的化驗人員。有關職責如下:
1、企業環境管理總負責人
(1)全面負責企業的環境管理工作;
(2)負責監督、指導企業環境監督員的工作,審核企業環境報告和環境信息等;
(3)負責組織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污染減排計劃,落實削減目標;
(4)負責組織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內部環境管理制度;
(5)負責建立並組織實施企業環境突發事故應急制度。
2、企業環境監督員
(1)負責制定並監督實施企業的環保工作計劃和規章制度;
(2)負責企業污染減排計劃實施和工作技術支持,協助污染減排核查工作;
(3)協助組織編制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及“三同時”計劃,並予以督促實施;
(4)負責檢查企業產生污染的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及存在環境安全隱患設施的運轉情況,監督各環保操作崗位的工作;
(5)負責檢查並掌握企業污染物的排放情況;
(6)負責向環保部門報告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削減工程進展情況以及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實現情況,報告每季度不少於一次。接受環保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並配合環保部門監督檢查;
(7)協助開展清潔生產、節能節水等工作;
(8)組織編寫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對企業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及時向環保部門彙報,並進行處理;
(9)負責環境統計工作;
(10)負責組織對企業職工的環保知識培訓。
3、企業環境監督員應承擔的技術性事項
對於廢氣的管理與監督包括:
(1)檢查使用的燃料或原材料;
(2)檢測煙塵發生設施;
(3)操作、檢測並維護處理煙塵發生設施產生的煙塵的設備;
(4)測定煙塵量或煙塵濃度並記錄其結果;
(5)檢測並維護檢測儀器;
(6)當發生煙塵類污染事故時,減少煙塵量或濃度並限制使用煙塵發生設施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等。
對於廢水的管理與監督包括:
(1)檢查使用的原材料;
(2)檢測污水排放設施;
(3)操作、檢測並維護處理污水排放設施排放的污水或廢液設施及其附屬設備;
(4)測定污水排放或特定地下水滲透水的污染狀況並記錄其結果;
(5)檢測並維護檢測儀器;
(6)當發生污水污染事件時,採取措施減少污水排放量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應急措施。
對於固廢的管理與監督包括:
(1)檢查使用的原材料;
(2)檢測危險廢棄物發生設施;
(3)調查危險廢棄物發生種類、排放量、排放頻率;
(4)檢查危險廢棄物的種類、性狀並記錄;
(5)操作檢測並維護處理危險廢棄物的設施及其附屬設備;
(6)檢查並維護檢測儀器;
(7)設定並記錄危險廢棄物委託處理,編制轉移聯單;
(8)確認並現場檢查危險廢棄物委託處理方的處理方法(包括收集運輸、再生利用的中間處理和最終處置);
(9)突發危險廢棄物污染時採取的必要應急措施。
4、企業環境管理部門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環保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主動了解熟悉國家和省、市及行業環保法律法規與政策標準,負責組織本企業環保工作的管理、監督和監測任務;
(2)負責組織實施企業環保規劃、污染減排規劃、應急方案,編制年度環保工作總結報告;
(3)監督檢查企業“三廢”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參加新建、擴建和改造項目方案的研究和審查工作,參加項目環保設施的竣工驗收,提出環保意見和要求;
(4)組織企業內部環境監測,掌握原始記錄,建立環保設施運行臺帳,做好環保資料歸檔和統計工作,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情況;
(5)組織企業員工進行環保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培訓考核,提高員工的環保意識。
(二)提高企業環境管理與監督人員素質
對企業環境管理與監督人員具備知識的要求分為掌握、熟悉、了解三個層次。掌握即要求能在實際工作中靈活運用,熟悉即要求能夠理解並簡單應用,了解即要求具有企業環境管理相關的廣泛知識。
1、企業環境管理總負責人要求具備知識:
(1)了解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
(2)了解環境保護基礎知識;
(3)了解一般環境污染防治及生態保護技術;
(4)了解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技術和相關知識。
2、企業環境監督員要求具備知識:
(1)掌握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
(2)掌握環境保護基礎知識;
(3)掌握污染防治理論和技術;
(4)熟悉污染物測定和分析技術;
(5)掌握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技術和相關知識等;
(6)掌握本企業的生產工藝和污染防治設施的基本情況。
(三)建立健全企業環境管理臺帳和資料
1、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境影響評價批文;
2、企業環境保護職責和管理制度;
3、各類污染物處理裝置設計、施工資料、竣工驗收資料;
4、企業環保“三同時”驗收資料;
5、企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排污申報登記表;
6、廢水和廢氣污染物處理裝置日常運行狀況和監測記錄、報表,包括現狀處理量、處理效率、運行時間、處理前和處理後排放情況、日常運行存在問題及解決措施落實情況;
7、廢水排放管網和在線自動監測儀器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8、分析監測儀器和設備日常維護和計量記錄;
9、工業固廢委外處理協議,危險固廢安全處置五聯單據;
10、企業主要噪聲污染源數量、噪聲級和廠界噪聲監測數據;
11、防範環境風險事故措施和環境風險事故應急預案;事故應急演練組織實施方案、記錄;
12、環境風險事故總結材料;
13、安全防護和消防設施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14、企業環境管理工作人員專業技術培訓登記情況;
15、適用於本企業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相關政策性文件;
16、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規定的環境監控監測記錄;
17、企業總平面佈置圖和污水管網線路圖,總平面佈置圖應包括廢氣污染源和污水排放口位置。
以上企業環境管理檔案要求分類分年度裝訂,資料臺帳完善整齊,裝訂規範,排污許可證齊全,監測記錄連續完整,指標符合環境管理要求,能反映企業在環境方面的全面情況。
(四)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環境管理制度
各有關企業要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環境管理制度,完善企業內部環境管理機制。重點包括:
1、企業環境規劃與計劃;
2、企業污染減排計劃;
3、企業環境綜合管理制度,包括企業各部門環境職責分工、環境報告制度、環境監測制度、尾礦庫或渣場環境管理制度、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制度、環境宣傳教育和培訓制度等;
4、企業環境保護設施設備運行管理制度,包括企業環境保護設施設備操作規程、交接班制度、臺帳制度、環境保護設施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等;
5、企業環境監督管理制度,包括環境保護設施設備運轉巡查制度等;
6、企業環境應急管理制度,包括環境風險管理、環境應急報告、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和有關專項預案等;
7、企業環境監督員管理制度,包括企業環境管理總負責人和企業環境監督員工作職責、工作規範等。
以上制度應作為企業基本環境管理制度,以企業內部文件形式下發到各車間、部門;納入環境保護管理檔案;在企業內公示、張貼;在日常生產中貫徹落實到位。
(五)規範管理企業環境管理與監督人員
1、登記備案制度
企業環境管理與監督人員實行登記備案管理制度。填寫登記申請表,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環境監察機構對符合條件申請人,根據級別和專業分別登記,登記類別分為:
——企業環境管理總負責人
——企業環境監督員
獲得培訓合格證書者須在3個月內辦理登記。
2、報告制度
企業環境管理與監督人員實行報告制度,加強與環保部門溝通。每季度向市級以上環保部門環境監察機構報告有關情況。
(六)其他事項
1、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環保法律法規、環境標準,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做到企業主要領導熟記本企業應執行的環保法律法規和標準名稱、污染減排目標任務;車間、部門領導熟記環境保護目標任務;操作人員熟記崗位職責和操作規範。
2、在企業內部進行環境保護宣傳工作,各生產線應有標示牌圖示生產工藝過程、產污環節、主要污染物名稱及單位產品產污量、污染物處理方法和污染物排放去向。在企業醒目位置設立污染源分佈圖、污染物處理流程圖和企業環境管理責任體系網絡圖公示牌。
四、培訓管理
為了統一試點指導工作,試點工作的企業環境管理與監督人員的培訓工作由環境保護部統一組織實施,年度培訓工作計劃另發。培訓考試合格者,可以獲得培訓合格證書。通過培訓,使不同類別的企業環境管理與監督人員掌握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術,確保其在具體工作崗位履行職責的能力。培訓內容包括:
1、環境保護基礎知識、污染減排政策;
2、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和標準體系;
3、企業社會責任和企業社會環境責任;
4、企業環境管理與監督基本理論及方法,包括日常環境管理和環境應急管理等;
5、環境污染控制技術和監測技術;
6、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