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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核安全局函
國核安函〔2008〕18號
關於貫徹執行《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有關情況的通報

各有關單位: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已自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近期,我局組織對民用核安全設備活動持證單位進行了監督檢查,檢查的情況表明:大部分持證單位基本能夠遵守核安全法規、許可證條件以及我局相關管理要求,但仍有少數持證單位存在違反核安全法規要求和許可證條件的情況,主要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部分持證單位存在超出許可證範圍從事設計和製造活動以及違反許可證條件的情況。

  二、部分持證單位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HAF601)的要求提交單位年度報告、單位重大情況變動報告、活動準備情況報告以及活動重要情況通報,違反了報告制度的要求。

  三、部分持證單位在質量保證體系的完善性、大綱實施的有效性等方面仍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在設計和製造活動中存在不滿足核安全標準規範和技術條件的情況。

  針對以上情況,我局提出以下核安全管理要求:

  一、各持證單位應嚴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許可證條件以及相關的核安全管理要求,並在規定的許可證範圍內從事相應的核安全設備活動。

  二、各持證單位應嚴格按照《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HAF601)中報告與備案的要求按時向我局提交各類報告與備案材料,未提交相關報告的單位應及時補交。

  三、各持證單位要按照以上通報的情況進行自查,針對發現的問題制定相應的糾正措施,及時認真地進行整改,我局將在後續的監督檢查活動中進行跟蹤檢查。

  四、各持證單位應切實有效運轉核質量保證體系,確保核安全設備的質量,同時應不斷提高全員的核安全文化素養和質量意識,尤其是領導層對核安全和質量的認識及重視程度,從根本上確保國產化設備的質量。

  五、各核設施營運單位與核設備持證單位簽訂合同時,應嚴格按照核安全法規及許可證條件的規定,認真查看持證單位的許可證範圍,禁止超範圍簽訂合同,同時應切實加強對民用核安全設備活動單位的質量監查、監造和驗收等工作。

  我局將按照《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相關規定加強對民用核安全設備活動的監督檢查,並對違反核安全法規及相關核安全管理要求的行為給予嚴肅處理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題詞:環保 核安全 監督管理 條例 通報

抄送:環境保護部北方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機械院核設備安全與可靠性中心,蘇州核安全中心,上海核工程研究設計院,核工業第二研究設計院安全審評中心。

     
 
  字體:【    】 更新日期:【2008-04-07】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