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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核安全局函
國核安函〔2008〕55號
關於同意巴基斯坦恰希瑪核電站輻照監督管國內公路運輸的復函

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
  
   你院《關於呈審巴基斯坦恰希瑪核電站輻照監督管國內公路運輸安全分析報告的函》(原安函〔2008〕391函)收悉。經研究,現復函如下:
  
   一、巴基斯坦恰希瑪核電站的6根輻照監督管(4根輻照監督管和2根備用輻照監督管)將分2次(每次運輸3個貨包,每個貨包裝載1根輻照監督管)從石家莊機場運至位於北京市房山區的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進行檢查和修復,並在檢查和修復後返回石家莊機場。本次運輸的單根輻照監督管源項約為5.4×1012Bq,屬於A型貨包,運輸指數是0.4。本次運輸活動輻射源項較小,道路狀況較好,運輸方案合理,輻射防護、安全保衛及應急措施可行。
  
   二、從環境保護角度分析,本次運輸對環境的輻射影響較小。
  
   三、同意你院本次申請的運輸活動,請你院嚴格按照公安部公治〔2008〕145號批文的要求實施運輸。
  
   四、請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和河北省環境保護局負責運輸中的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工作。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主題詞:環保 核電站 貨包 運輸 復函

  抄送:北京市、河北省環境保護局,機械院核設備安全與可靠性中心,中核集團公司

     
 
  字體:【    】 更新日期:【2008-07-16】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