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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核安全局函
國核安函〔2008〕89號
關於執行《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有關要求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配套規章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對執行條例及其配套規章中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關於從事相應活動的截止日期的說明

  2009年1月1日前未取得我局頒發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相應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

  二、關於“重大質量問題”上報原則的說明

  為了增強條例及其配套規章中關於重大質量問題上報原則的可操作性,現說明如下:

  (一)對於核安全1級設備,相應活動單位應按照其不符合項分類方法將最高級別和次一級別的不符合項在開啟後3個工作日內上報我局。

  (二)對於核安全2、3級設備,相應活動單位應按照其不符合項分類方法將最高級別的不符合項在開啟後3個工作日內上報我局。

  三、關於取證模擬件要求的說明

  (一)針對所申請的設備類別,近五年內有良好的供貨業績或者正在執行供貨合同的申請單位,在申請許可證時原則上可以不用進行模擬件的試製,但應提交其業績及有關樣機鑒定的詳細資料。

    (二)針對所申請的設備類別,已經通過省部級以上機構組織的樣機鑒定,但近五年內沒有供貨業績的申請單位,在申請許可證時原則上應按規定進行模擬件的試製,除非申請單位證明其完成的樣機鑒定過程和結果完全滿足核安全法規、標準規範和技術文件的要求。

    (三)針對所申請的設備類別,沒有供貨業績或者沒有通過省部級以上機構組織的樣機鑒定的申請單位,在申請許可證時必須按照要求進行模擬件的試製。

  四、關於《民用核安全設備目錄》(第一批)的說明

  根據條例第二條規定,我局目前的監管範圍為《民用核安全設備目錄》(第一批)中設備品種所涵蓋的設備範圍。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題詞:環保 核安全設備 條例 問題 通知

抄送: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中國廣東核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核電技術有限公司,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中國核工業建設集團公司,中國核電工程公司,中廣核工程有限公司,核電秦山聯營有限公司,嶺東核電有限公司,遼寧紅沿河核電有限公司,寧德核電有限公司,福清核電有限公司,陽江核電有限公司,山東海陽核電有限公司,浙江三門核電有限公司,華能山東石島灣核電有限公司,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環境保護部北方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機械院核設備安全與可靠性中心,蘇州核安全中心,北京核安全審評中心,上海核工程研究設計院。

     
 
  字體:【    】 更新日期:【2008-11-04】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