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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核安全局函
國核安函〔2008〕96號
關於執行《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相關問題的復函

大亞灣核電運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關於〈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HAF600-604)執行相關問題的請示》(廣核運〔2008〕68號)收悉。鋻於運行核電廠備品備件採購工作實際,經研究,函覆如下:

  一、關於備品備件境外供貨單位的註冊登記問題

  1.備品備件仍採用原設計且由原境外單位製造時,若境外單位尚未取得註冊登記確認書,你公司必須事先向我局提交備案材料。備案材料內容應當包括核安全設備原始質量合格證明、核安全設備運行質量記錄,備品備件採購合同等,經我局審查備案後,可以不另行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2.備品備件的原設計或原製造單位發生變更時,你公司應從已取得註冊登記確認書的境外單位或已取得相應許可證的國內單位中採購。

  3.你公司應按照《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要求進行運行核電廠的核安全設備備品備件的設計製造活動的質量管理和過程控制,確保備品備件的質量和可靠性。

  二、關於進口備品備件的監督與安檢問題

  1.對於非緊急採購的備品備件,你公司應定期向我局提交相關備品備件採購的合同清單,並註明合同內容、進度安排和交貨時間。如果我局認為需要對某項目的整個採購製造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你公司必須按HAF604的規定和我局有關管理要求及時申報該項目的活動內容、進度安排、質量計劃和監造計劃等,並配合我局的監督檢查。這類備品備件的進口安全檢驗按照HAF604的相關規定執行。

  2.對於緊急採購的備品備件,你公司必須在簽訂合同後立即向我局提交採購清單及相關的報檢材料,並說明緊急採購的原因。我局將根據緊急採購物項的核安全重要性決定是否需要進行監督檢查;視情況進行優先審查並及時簽發《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口岸檢查放行單》和組織開箱檢驗。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題詞:環保 核安全設備 復函

抄送:環境保護部北方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環境保護部廣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環境保護部上海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中國廣東核電集團公司。

     
 
  字體:【    】 更新日期:【2008-11-21】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