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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核安全局文件
國核安發〔2008〕41號
關於批准秦山基地放射性廢物排放量控制值分配方案的通知

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

  你公司《關於上報秦山基地放射性排放量控制值分配方案的報告》(中核安發〔2005〕30號)收悉。根據《放射性廢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HAF401)等法規的要求,我局對你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了審評,認為你公司提交的放射性氣態和液態流出物排放申請值是可以接受的,現予批准。該方案5年有效。你公司應嚴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實施放射性排放量控制,確保電廠的運行安全,並在實施中做好以下工作:

  一、秦山地區各核電廠應進一步開展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優化工作,在已批准的分配方案基礎上,提出各電廠氣態和液態流出物量優化申請值。秦山一期和秦山三期需在5年內給出;秦山一期擴建工程需在其首次裝料階段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給出;秦山二期4台機組需在二期擴建工程首次裝料階段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給出。

  二、根據《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GB6249)的修訂情況,各核電廠在以後提出放射性流出物排放量申請值時,需包括氣態流出物中的H-3和C-14,以及液態流出物中的C-14。

  附件:秦山各核電廠放射性氣態和液態流出物排放分配表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題詞:秦山基地 放射性 排放量 分配方案 通知

抄送:秦山核電公司,核電秦山聯營有限公司,秦山第三核電有限公司,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環境保護部上海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北方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浙江省環保局,浙江省輻射環保監測站。

     
 
  字體:【    】 更新日期:【2008-05-04】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