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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亞灣核電運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關於功率運行期間嶺澳核電廠輔助廠用電源系統(LGR)停運進行改造特許申請的請示》(廣核運〔2008〕57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我局對你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了審評,認為你公司在機組功率運行期間進行嶺澳核電廠輔助廠用電源系統(LGR)的改造是可以接受的,現予批准。 你公司應按照批准的方案實施改造,加強改造期間的管理,確保嶺澳核電廠的運行安全,並做好以下工作: 一、選擇恰當的試驗窗口,確保試驗期間電廠處於穩定運行狀態,且不受颱風等外部災害的影響; 二、在LGR停運期間,確保機組沒有第一組事件(I0),且不安排產生第一組事件的維修活動; 三、確保LGR停運期間機組其它外電源、應急柴油機組和第五台柴油機組等完好可用,並保持能力在違背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在8小時之內恢復LGR可用。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主題詞:環保 核安全 改進 批准 通知
抄送:環境保護部廣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