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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函
環辦函〔2004〕195號
關於印發《建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申報書》《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功能區調整申報書》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和更改名稱申報書》的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國土資源部、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中國科學院、國家海洋局辦公廳(室):

        為了進一步規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新建、範圍調整、功能區調整及更改名稱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和功能區調整及更改名稱管理規定》,我局修訂了《建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申報書》,並新擬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功能區調整申報書》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和更改名稱申報書》,現印發給你們,請在申報工作中遵照執行。

        附件:1.建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申報書
              2.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功能區調整申報書
              3.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和更改名稱申報書

 

二○○四年四月五日

 

主題詞:環保 自然 保護區 申報書 函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字體:【    】 更新日期:【2004-04-05】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