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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函
環函〔2004〕145號
關於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問題的復函

重慶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國家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行業排放標準執行問題的請示》(渝環發 〔2004〕44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根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國家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和行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已有國家行業排放標準的行業,其排污單位執行相應的國家行業排放標準。適用標準時,應在企業獨立的排放口採樣和監測。對明確屬於某行業的企業,其排放的污染物國家該行業排放標準中沒有規定,亦不應執行國家綜合性排放標準,但可通過制定地方排放標準進行控制。

  特此函覆。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主題詞:環保 排放標準 復函

抄  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字體:【    】 更新日期:【2004-05-17】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