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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函
環辦函〔2005〕584號
關於向深圳市匯科元實業有限公司頒發輻射工作安全許可證的函

深圳市匯科元實業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氚氣發光管裝配項目輻射工作安全許可證的報告》((2005)匯辦字第03號)收悉。我局2005年8月29日組織專家對你公司相關設備和質量保證措施進行了現場檢查。根據專家組現場檢查意見和廣東省環保局預審意見,我局認為你公司已滿足《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中規定取得許可證的各項條件,同意向你公司頒發輻射工作安全許可證。有關事項批復如下:

  一、許可項目範圍

  (一)單位名稱:深圳市匯科元實業有限公司

  (二)單位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振中路時代都會6棟19F

  (三)法定代表人:車英姬

  (四)許可項目:2004年11月國家環保總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同意建設的氚氣發光管裝配項目。

  二、許可項目內容

  (一)所從事活動的種類和範圍:銷售(含進出口)Ⅴ類密封源

  (二)許可限值:氚核素,最大總活度:3E+14貝可

  三、許可證期限

  本許可證為臨時許可證,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請你單位在2005年12月1日以後,憑本許可證到我局換領正式許可證。

  四、持證期間工作要求

  (一)定期組織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專業水平。

  (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使其更加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三)發光指示牌不得銷售給無輻射工作安全許可證的用戶。

  (四)建立氚氣發光管和指示牌的臺帳,做到帳物相符。

  五、自運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按規定向我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六、我局委託廣東省環保局負責對你公司環境保護與輻射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題詞:環保 輻射 許可證 頒發 函

抄送:廣東省環境保護局。

     
 
  字體:【    】 更新日期:【2005-09-28】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