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市工商局棲霞分局:
你局《關於確認“ISO14025Ⅲ環境標誌”是否合法有效的函》(寧棲工商函字〔2006〕6號、寧棲工商函字〔2006〕9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事項答覆如下:
一、中國環境標誌即“十環”標誌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出並在國家商標局註冊,其圖形和“中國環境標誌”字樣受法律保護,未經國家環保總局授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使用中國環境標誌圖形和“中國環境標誌”字樣。
二、根據《國務院認證認可條例》要求,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印發了《關於中國環境標誌產品認證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環發〔2003〕196號),明確“自2003年10月15日起,中國環境標誌產品認證委員會及秘書處的產品認證職能轉由中環聯合(北京)認證中心有限公司承擔。2003年10月15日之前,由中國環境標誌產品認證委員會及秘書處認證通過的中國環境標誌產品仍然有效,年度審查工作由中環聯合(北京)認證中心有限公司承擔,並在企業及其產品通過年審後核發新的認證證書。”核發新證書工作已于2004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未通過年檢的產品,其認證證書已經作廢。因此,目前現市場上所有以中國環境標誌產品認證委員會秘書處名義頒發的環境標誌證書均是無效的。
三、國際標準化組織發佈的ISO 14021,ISO 14024,ISO/TR 14025(本標準現還未正式發佈)分別提出了Ⅰ型、Ⅱ型和Ⅲ型3種不同的環境標誌和聲明的分類、指導原則和程序,並不是具體的產品標準,更不是產品認證標準。根據我國和國際的通行準則,每種產品認證均應有具體的產品標準,不能以通用的指導原則作為產品認證標準,以保證使用者了解產品的真實情況。所以,“ISO14025環境標誌國際標準Ⅲ型環境標誌證書”是違背我國產品認證基本要求的。
四、目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僅授權中環聯合(北京)認證中心有限公司向符合環境標誌產品技術要求、按照認證規則和程序通過認證的產品,核發中國環境標誌(十環標誌)。其他單位無權發放中國環境標誌。
二○○六年五月八日
主題詞:環境 標誌 復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