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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市環境保護局:
為推進直轄市城區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區工作,依據我局《“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與管理工作規定》(環辦〔2006〕40號),我局組織起草了《直轄市城區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區考核指標(徵求意見稿)》,現印發給你們,請於2006年7月31日前將修改意見函告我局。
聯絡人:國家環保總局污染控制司 李蕾 戴祥
聯絡電話:010-6655624 666556241
傳真:010-66556244
電子郵件:csc@sepa.gov.cn
附件:1.《直轄市城區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區考核指標(徵求意見稿)》
2.關於《直轄市城區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區考核指標(徵求意見稿)》的編制說明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模範城區 指標 徵求意見 函
抄送: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附件一:
《直轄市城區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區考核指標》
(徵求意見稿)
一、基本條件
1、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連續三年名列全市前列
2、近三年轄區內未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制定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進行演練
3、環境保護投資指數點1.7%
4、通過國家衛生區考核驗收
二、考核指標
(一)經濟社會
5、經濟持續增長率高於全國平均增長水平,人均GDP>1.5萬元(西部城市可選擇市區人均GDP>1.5萬元)
6、人口與計劃生育年度計劃完成率100%
7、單位GDP能耗<全國平均水平
8、單位GDP用水量<全國平均水平
9、萬元GDP主要工業污染物排放強度<全國平均水平
(二)環境質量
10、全年API指數點100的天數點全市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步提高
11、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點96%
12、城市水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率100%,且市區內無劣Ⅴ類水體(中心城區水環境質量不劣于入境水質)
13、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點60dB(A)
14、交通幹線噪聲平均值點70dB(A)
(三)環境建設
15、受保護地面積佔國土面積比例點10%(中心城區不考核)
16、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點35%(中心城區點25%)
17、城區污水納管率點90%
18、重點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率100%,工業企業排污申報登記執行率100%
19、城區清潔能源使用率點85%
20、城區集中供熱率點65%(南方城區不考核)
21、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率點80%
22、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點85%
23、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率點90%
24、危險廢物處置率100%
(四)環境管理
25、環保目標責任制落實到位,環境指標已納入黨政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制定創模規劃並分解實施,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
26、建設項目“環評”、“三同時”和規劃環評綜合執行率達到國家要求
27、按期完成總量控制計劃,國家重點環保項目落實率點80%
28、環境保護機構獨立建制,環境保護能力建設達到國家標準化建設要求
29、公眾對城市環境保護的滿意率點85%
30、中小學環境教育普及率點85%
31、開展了創建綠色社區、綠色學校等活動,並且創建創成數量不斷增加;公佈並實施了企業、社區、機關事業單位、學校、賓館、醫院、商店等各類社會單元應遵守的環境友好公約
注:
(1)本指標體系于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
(2)本指標體系適用於各直轄市設區的城區,不包括所轄的縣;對“中心城區”的分類指標,按照括號中的要求執行。
(3)有關考核指標操作規範和解釋參照《“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實施細則》(環辦〔2006〕40號)和《“十一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實施細則》(環辦〔2006〕36號)執行。
(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區考核驗收、命名並授牌。
附件二:
關於《直轄市城區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區考核指標(徵求意見稿)》的編制說明
1、編制目的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與管理工作規定》(環辦〔2006〕40號)關於“直轄市城區開展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區工作參照本指標體系執行,具體規定另行通知”的規定,考慮到直轄市城區創建國家環保模範城區與創建國家環保模範城市的區別,為更好地指導直轄市城區的“創模”活動,以點帶面,積極推進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擬訂《直轄市城區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區考核指標(徵求意見稿)》。
2、編制過程
近兩年來,我局對直轄市城區“創模”進行了大量實地調研和專家研討,召開了多次座談會,徵求了西城、朝陽、徐匯區等部分直轄市城區的意見,在《“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基礎上,參考了上海市創建市級模範城區指標,吸納了總局辦公廳、規劃司、法規司、人事司、科技司、生態司、環評司、環監局以及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意見建議,擬訂《直轄市城區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區考核指標(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直轄市城區“創模”的具體要求,重點針對直轄市中心城區的特點,調整部分指標。
3、直轄市城區“創模”進展
目前我國四個直轄市共轄有62個行政區,29個縣。62個行政區中有32個為中心城區。
到目前為止,直轄市共有5個城區(天津市大港區、上海市閔行區、重慶市渝北區、上海市浦東新區、重慶市北碚區)創成國家環保模範城區,均不屬於中心城區,正在創建的還有十幾個直轄市城區。
4、編制必要性
國家環保總局根據各直轄市政府的積極要求,于1999年發出了《關於開展創建環境保護模範城區活動的通知》(環函〔1999〕299號),鼓勵直轄市及其城區開展創建工作。因未對直轄市城區制定單獨的指標體系,環函〔1999〕299號文指出“環境保護模範城區的創建工作參照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的要求執行”。目前已建成的5個國家環保模範城區行政區域相對較大,生態系統較完整,獨立性較明顯,均不屬於中心城區,雖然參照“環保模範城市的考核指標體系”有一定的不適應之處,但總體上還較適用。
然而,對中心城區而言,參照“環保模範城市的考核指標體系”就存在比較大的困難,一些指標(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點35%,受保護地面積佔國土面積比例點10%,地表水環境質量等)不能適用於中心城區。因此,儘管各直轄市中心城區創建“國家環保模範城區”的積極性相當高,做了大量有益探索,也取得許多成果,但目前還沒有一個直轄市中心城區創建成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區”,這對國家環保總局指導直轄市城區(尤其是中心城區)的環境保護工作是不利的。
直轄市的城區,尤其是中心城區,是城市的重要載體和形象窗口,推進直轄市城區(特別是中心城區)的創模工作,對深化直轄市的環境保護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5、各項指標修訂說明
直轄市城區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區考核指標共有4項基本條件和27項考核指標,重點是突出了對中心城區的分類考核指標要求。與“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相比:保持不變或微調的指標有20項;修改的指標有10項;取消的指標有2項;新增的指標有1項。
修改的指標有10項:單位GDP能耗,單位GDP用水量,萬元GDP主要工業污染物排放強度,API指數、城市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受保護地面積佔國土面積比例,建成區綠化覆蓋率,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率,清潔能源使用率、開展系列創建活動等。
取消的指標有2項:城市環境衛生工作落實到位,且城鄉結合部及周邊地區環境管理符合要求。開展了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按照國家規定應進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數量逐年增加。
新增的指標有1項:通過國家衛生區考核驗收。
(一)修改的10項指標,具體理由說明如下:
1、將“單位GDP能耗<全國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調整為“單位GDP能耗<全國平均水平”
2、將“單位GDP用水量<全國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調整為“單位GDP用水量<全國平均水平”
3、將“萬元GDP主要工業污染物排放強度<全國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修改為“萬元GDP主要污染物排放強度<全國平均水平”
以上三項調整理由:直轄市城區,尤其是中心城區的總部經濟凸現,單靠城區自身的努力,其能耗、水耗、排放強度等不會有明顯變化,因而刪除了“且近三年逐年下降”的要求。
4、將“全年API指數<100的天數點全年天數的85%”修改為“全年API指數點100的天數點全市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步提高”
理由:一些城區的環境空氣質量受相鄰城區和全市整體環境質量的直接影響,很難達到“全年API指數<100的天數點全年天數的85%”。為了更好地體現創模城區在改善空氣質量方面自身努力的效果,體現創模城區的先進性,同時考慮客觀因素的制約,將考核指標修改為“全年API指數點100的天數點全市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步提高”。
5、將“城區水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率100%,且市區內無劣Ⅴ類水體”修改成“城區水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率100%,且市區內無劣Ⅴ類水體(中心城區水環境質量不劣于入境水質)”
理由:如果中心城區入境水質不能達標,很難保證出境水質達標。
6、將“受保護地面積佔國土面積比例點10%”修改為“受保護地面積佔國土面積比例點10%(中心城區不考核)”
理由:因先天條件所限,此項指標不適用中心城區考核。
7、將“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點35%”修改成“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點35%(中心城區的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點25%)”。
理由:對於人口密度過大的中心區,其綠化指標可適當放寬,但應積極實行立體綠化,做到見縫插綠,以提高綠化覆蓋率。所屬街道、小區有花、有草、有行道樹、基本消除裸露地面,主要街道有適量的街頭綠化美化景點,建成一批花園式單位。
8、將“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率點80%,且缺水城市再生水回用率點20%”修改成“城區污水納管率點90%”。
理由:直轄市的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場的建設是全市統籌規劃的,對城區考核“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率”不盡合理。而應重點考核城區內生活污水雨污分流情況以及“城區污水納管率”,納入市政管網的污水和送到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都被列入“城區污水納管率”的統計範圍。另外,污水處理廠收集處理的污水可能來自不同的城區,無法用污水處理廠的再生水回用率來評價城區的再生水回用率,因此取消“且缺水城市再生水回用率點20%”。
9、將“城區清潔能源使用率點50%”調整“城區清潔能源使用率點85%”。
理由:提高清潔能源使用率是改善城區環境質量的重要措施,也是可以依靠城區自身努力做到,因此,提高城區清潔能源使用率。
10、將“開展創建國家環境友好企業、綠色社區、綠色學校、國家生態示範區、環境優美鄉鎮、國家生態工業園區等綠色創建活動及國家ISO14000示範區創建活動,各類創建創成數量不斷增加”調整為“開展了創建綠色社區、綠色學校等活動,並且創建創成數量不斷增加;公佈並實施企業、社區、機關事業單位、學校、賓館、醫院、商店等各類社會單元應遵守的環境友好公約”
理由:有些創建活動對城區不適用,但可以考核綠色社區、綠色學校等創建及創成數量以體現城區特色,達到定量考核目的。“公佈並實施企業、社區、機關事業單位、學校、賓館、醫院、商店等各類社會單元應遵守的環境友好公約”,引導企業、社區、機關事業單位、學校、賓館、醫院、商店等社會單元在管理工作體現環境友好,這是創模活動重要的細胞工程,也應是直轄市城區創模的重要特色。
(二)取消的2項指標,增加1項,具體理由說明如下:
1、取消“城市衛生工作落實到位,城鄉結合部及周邊地區環境管理符合要求”增加“通過國家衛生區考核驗收”作為必要條件。
理由:對於城區,應對環境衛生具有更高的要求,且直轄市城區創衛的基礎較好,全國已經有十幾個國家衛生區。
2、取消“開展了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按照國家規定應進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數量逐年增加。”
理由:城區創模此項指標不是很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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