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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函
環辦函〔2006〕176號
關於徵求《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關鍵崗位和職責》意見的函
各省、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人事部、公安部、國防科工委、衛生部辦公廳,中核集團、廣核集團,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國電力投資有限公司,環保總局核安全中心,各地區監督站:

  根據人事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佈的《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06號),我局組織編制了《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關鍵崗位和職責》,對核安全審評、核安全監督、民用核設施操縱與運行、核質量保證、輻射防護、輻射環境監測及其他與核安全密切相關的工作領域等執業範圍中的關鍵崗位和職責做了規定。

  現將《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關鍵崗位和職責》(徵求意見稿)印發你單位徵求意見,請認真研究後於2006年4月30日前書面函覆至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辦公室。

  聯絡方式: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辦公室

     地址:北京海淀區紅聯南村54號(100088)

  電話:(010)82212651-6

  傳真:(010)62258598

  Email: rnse@263.net

  附件:1.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關鍵崗位和職責

              2.關於《註冊核安全工程師關鍵崗位和職責》編制說明

   

  二○○六年四月六日

   

  主題詞:環保 核安全 執業資格 意見 函

  附件一:

  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關鍵崗位和職責

  根據人事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佈的《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06號),現對核安全審評、核安全監督、民用核設施操縱與運行、核質量保證、輻射防護、輻射環境監測及其他與核安全密切相關的工作領域等執業範圍中的關鍵崗位和職責做如下規定:

  一、核安全審評

 

關鍵崗位

       

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部門委託的技術支持單位 從事核安全獨立審評,對審評意見進行審核和批准的人員 1.完成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部門委託的核安全審評任務;
2.就審評意見向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部門做出解釋;
3.對審評意見承擔相應責任。
核設施、核技術利用、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放射性廢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質運輸等單位 從事核安全審評,對審評意見進行審核和批准的人員 1.完成本單位核安全審評任務;
2.就審評意見向本單位做出解釋;
3.對審評意見承擔相應責任。
核設施、核技術利用、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放射性廢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質運輸等單位委託的技術支持單位 從事核安全審評,對審評意見進行審核和批准的人員 1.完成核設施、核技術利用、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放射性廢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質運輸等單位委託的核安全審評任務;
2.就審評意見向核設施、核技術利用、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放射性廢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質運輸等單位做出解釋;
3.對審評意見承擔相應責任。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單位 從事核工業類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主持該項目或其中各章節、各專題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專職技術人員 1.完成核工業類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
2.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負責。

  二、核安全監督

 

關鍵崗位

       

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部門地區監督站和技術支持單位 從事核安全監督,對監督活動和檢查報告進行審核和批准的人員 1.向核設施、核技術利用、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放射性廢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質運輸等單位和人員宣傳國家的核安全政策、法規,並監督其執行法規和貫徹核安全文化的情況;
2.參加日常、例行和非例行核安全檢查工作;
3.參加不符合項和核安全相關事件的評價,並參加對有關單位安全狀況的綜合評價;
4.檢查與核實有關單位遵守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許可證件規定條件的情況;
5.對監督活動和檢查報告承擔相應責任。
核設施、核技術利用、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放射性廢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質運輸等單位 從事本單位內部核安全監督,對監督活動和檢查報告進行審核和批准的人員 1.按照核安全法規的要求,對本單位生產活動實施核安全監督和管理;
2.組織和協調本單位內各部門配合完成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部門對本單位生產實施的監督檢查活動; 
3.負責本單位核安全有關執照、許可證和授權的申請工作; 
4.負責本單位核安全文化評價、宣傳和建設推進工作;
5.負責核安全知識包括法規標準的宣傳、教育和諮詢服務。 

  三、民用核設施操縱與運行

 

關鍵崗位

       

核動力廠 核動力廠運行部門的技術主管人員、技術支持主管人員、值長和主控室操縱員 1.負責機組的總體調度;
2.負責機組正常運行狀態控制及技術支持工作;
3.依據運行計劃和運行程序管理機組運行;
4.在事故狀態下,直接指揮事故處理;
5.負責正常和事故工況下主控室的所有操作活動;
6.完成主控室日誌的填寫;
7.完成運行計劃的編制,總結運行經驗和進行經驗反饋。
核動力廠技術支持、安全分析、核應急部門的技術主管人員 1.編制和修訂相關技術程序;
2.負責反應堆物理、熱工水力、燃料管理和衡算的技術支持;
3.負責堆芯核安全,提供堆芯運行參數和安全監測參數;
4.負責應急計劃及實施程序的制訂。
核動力廠以外的其他反應堆 核動力廠以外的其他反應堆運行部門的技術主管人員、技術支持主管人員和值長 1.負責反應堆的狀態控制及技術支持工作;
2.依據運行計劃和運行程序管理反應堆運行;
3.在事故狀態下,直接指揮事故處理;
4.負責正常和事故工況下主控室的所有操作活動;
5.完成主控室日誌的填寫;
6.完成運行計劃的編制,總結運行經驗和進行經驗反饋。
核動力廠以外的其他反應堆技術支持、安全分析、核應急部門的技術主管人員 1.編制和修訂相關技術程序;
2.負責反應堆物理、熱工水力、燃料管理和衡算的技術支持;
3.負責堆芯核安全,提供堆芯運行參數和安全監測參數;
4.負責應急計劃及實施程序的制訂。
核燃料生產、加工、貯存及後處理設施 主工藝車間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員和核應急人員 1.嚴格遵守運行限值和條件;
2.保證所有與安全有關的操作按照運行規程進行;
3.負責應急計劃及實施程序的制訂。

  四、核質量保證

 

關鍵崗位

       

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部門委託的技術支持單位 負責制定、實施質量保證大綱和驗證質量保證大綱實施有效性的主要技術人員 1.制定和實施適用的質量保證大綱;
2.驗證質量保證大綱實施的有效性;
3.對質保的失控承擔相應責任。
核設施、核技術利用、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放射性廢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質運輸等單位 負責制定、實施質量保證大綱和驗證質量保證大綱實施有效性的主要技術人員 1.制定和實施適用的質量保證大綱;
2.驗證質量保證大綱實施的有效性;
3.對質保的失控承擔相應責任。
民用核承壓設備生產單位 負責制定、實施質量保證大綱和驗證質量保證大綱實施有效性的主要技術人員 1.制定和實施適用的質量保證大綱;
2.驗證質量保證大綱實施的有效性;
3.對質保的失控承擔相應責任。

  五、輻射防護

 

關鍵崗位

      

核設施 從事輻射防護的主要技術人員 1.制定並組織實施輻射防護對策與輻射防護大綱;
2.指導制定輻射防護程序、措施和方法,並評價實用效果; 
3.優化輻射防護行動,指導和監督輻射工作人員的活動; 
4.對核設施實踐進行輻射防護評價。
核技術利用 生產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單位中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的主要技術人員 1.負責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2.建立健全相應的操作規程、輻射防護制度;
3.制定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可行性處理方案。
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 從事輻射防護的主要技術人員 1.制定並組織實施輻射防護對策與輻射防護大綱;
2.指導制定輻射防護程序、措施和方法,並評價實用效果。
放射性廢物管理 從事輻射防護的主要技術人員 1.制定並組織實施輻射防護對策與輻射防護大綱;
2.指導制定輻射防護程序、措施和方法,並評價實用效果。
放射性物質運輸 從事輻射防護的主要技術人員 1.制定並組織實施輻射防護對策與輻射防護大綱;
2.指導制定輻射防護程序、措施和方法,並評價實用效果。

  六、輻射環境監測

 

關鍵崗位

       

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部門委託或授權的技術支持單位 從事管轄區域內的輻射環境監測,並對監測結果和評價報告負責的主要技術人員 1.制定並組織實施管轄區域內的輻射環境監測方案,對輻射環境質量進行評價;
2.指導對放射性流出物和輻射環境實施監督性監測與評價; 
3.參加制定和實施涉及放射性突發環境事件的響應預案,參加或指導應急監測與評價。
4.參加或指導強化輻射環境監測的質量保證工作。
核設施、核技術利用、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放射性廢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質運輸等單位 從事本單位區域內或運輸沿線的輻射環境監測,並對監測結果和評價報告負責的主要技術人員 1.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單位區域內或運輸沿線的輻射環境監測方案,對輻射環境質量進行評價;
2.指導對放射性流出物和輻射環境實施監督性監測與評價; 
3.參加制定和實施涉及放射性突發環境事件的響應預案,參加或指導應急監測與評價。
4.參加或指導強化輻射環境監測的質量保證工作。

  七、其他與核安全密切相關的工作

 

關鍵崗位

       

核設施、核技術利用、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放射性廢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質運輸等單位的安全分析報告編寫單位 在核設施、核技術利用、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放射性廢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質運輸等活動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退役階段負責安全分析報告的編寫,並對報告負責的主要技術人員 1.完成安全分析報告的編制;
2.對安全分析報告負責。

  附件二:

  關於《註冊核安全工程師關鍵崗位和職責》編制說明

  一、起草的必要性及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一章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家對從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專業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對從事放射性污染監測工作的機構實行資質管理制度,要求從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專業人員實行資格管理。根據人事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聯合發佈的《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06號)文件,要求在核安全及相關領域中建立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中就註冊核安全工程師的執業範圍和職責給出了原則規定,並規定《註冊核安全工程師關鍵崗位和職責》文件由環保總局另行公佈。為了使該制度得以貫徹實施,需要對關鍵崗位和職責進行詳細界定。《註冊核安全工程師關鍵崗位和職責》涉及核安全審評、核安全監督、民用核設施操縱與運行、核質量保證、輻射防護、輻射環境監測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規定的其他與核安全密切相關的工作領域等七個執業範圍。

  二、主要內容及編制過程

  (一)主要內容

  《註冊核安全工程師關鍵崗位和職責》共有七個部分,分別為:核安全審評、核安全監督、民用核設施操縱與運行、核質量保證、輻射防護、輻射環境監測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規定的其他與核安全密切相關的工作領域。

  1.核安全審評

  在我國民用核設施的監督管理中實行許可證制度,對核設施建造、運行和退役等不同階段發放許可證。為申請許可證,業主必須向核安全監管當局提供許可證申請文件。核安全當局委託技術支持單位對這些文件進行審評,根據審評結果決定是否發放許可證。

  在核設施內部,也有專門的機構進行核安全審評工作。

  在核設施的建造立項前,必須對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為了保證審評和環評質量,必須設立核安全審評關鍵崗位。

  2.核安全監督

  國家對核設施實行核安全監督制度,同時,核設施營運單位為了實現其安全目標,在其內部也設立了核安全監督部門。為了保證核安全監督得以有效和公正的執行,必須設立核安全監督關鍵崗位。

  3.民用核設施操縱與運行

  民用核設施的操縱與運行工作直接同設施的安全相關,為了保證核設施的安全運行,必須設立民用核設施操縱與運行關鍵崗位。

  4.核質量保證

  核質量保證對於核安全起著重要的作用,在核質量保證中必須採取一些措施,以驗證質量保證大綱的執行情況和有效性,因此必須設立核質量保證關鍵崗位。

  5.輻射防護

  輻射防護人員涉及核設施、核技術利用、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放射性廢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質運輸等單位,對於輻射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為了保證輻射安全,必須設立輻射防護關鍵崗位。

  6.輻射環境監測

  輻射環境監測是探測、評價輻射環境風險進而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輻射安全的重要技術手段。為了保證所提供的監測數據的正確性和可靠性,必須設立輻射環境監測關鍵崗位。

  7.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規定的其他與核安全密切相關的工作領域

  核設施、核技術利用、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放射性廢物管理以及放射性物質運輸等單位的安全分析報告的編寫單位,必須對安全分析報告負責,因此這些崗位也是關鍵崗位。

  (二)編制過程

  文件制定工作于2004年初正式啟動,註冊辦公室受總局委託,負責關鍵崗位和職責文件的制定工作。2004年初,註冊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進行了文件的起草工作,經過廣泛徵求專家意見和充分調研,于2月前完成了第一稿和第二稿。為了保證關鍵崗位和職責文件更切合實際,註冊辦公室于5月初向與核安全有關的單位發函調查關鍵崗位和職責。截止6月5日,共發出調查函54份。到6月28日,註冊辦公室共收到回函21份,通過對回函的整理,對進一步確定關鍵崗位和職責具有很大的幫助,註冊辦公室根據回函對關鍵崗位和職責的有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形成了第三稿,並於9月初提交人事司和核安全司進行討論。2004年首次考試結束後,註冊辦公室根據人事司和核安全的意見對關鍵崗位和職責進行了修改,于2004年底形成了第四稿。

  2005年年初,註冊核安全工程師考試專家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會議對關鍵崗位和職責進行了專題討論,與會專家對文件進行了深入的探討,提出了很多有建設性的修改意見,並建議文件儘快出臺。根據專家的意見,註冊辦公室對關鍵崗位和職責進行了進一步修改,形成了第五稿。為了進一步完善關鍵崗位和職責文件,註冊辦公室組織有關人員對核設施進行了深入的調研,在此基礎上又對有關條款進行微調,形成了第六稿。同年9月22日、23日,註冊辦公室組織十幾位專家對關鍵崗位和職責進行了逐條的討論,形成了修改送審稿。

  

     
 
  字體:【    】 更新日期:【2006-07-28】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