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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函
環辦函〔2006〕472號
關於簽訂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的函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海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落實“十一五”二氧化硫(SO2)和化學需氧量(COD)排放總量削減10%的目標,受國務院委託,我局周生賢局長在5月份天津召開的全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會議和7月份北京召開的全國水污染防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分別與7個SO2排放量削減較大的省份和9個COD排放量削減較大的省份簽訂了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為了繼續完成總局與其他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的簽訂,受周生賢局長委派,我局有關司長將於近日赴你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SO2 和COD排放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的簽字事宜,請你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省長(主席、市長)在目標責任書上簽字,並留存一份文本。

  聯絡人:國家環保總局污控司 熊晶 

  聯絡電話:(010)66556277

  傳真:(010)66556240

   

  二○○六年八月三日

  

主題詞:環保 總量削減 責任書 函

     
 
  字體:【    】 更新日期:【2007-02-01】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