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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江西省、河南省、廣東省、四川省、陜西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局,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 按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範(試行)》的相關要求,現將瀋陽、海口等20個城市的監測點位進行相應調整(具體方案見附件)。 新增設監測點位必須採用在線自動監測系統,增設的監測儀器與現有監測儀器應具有系統兼容性和可比性。經我局驗收認可後,新增設監測點位正式納入國家環境空氣監測網,監測數據報送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第一年所監測數據不參加年報統計,從第二年開始納入全市平均值計算。 自發文之日起,撤銷的監測點位停止向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報送數據。 附件:點位列表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主題詞:環保 空氣 點位 通知
抄送: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