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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函
環辦函〔2008〕2號
關於做好2007年“城考”結果報送工作的函

  

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等113個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各省、自治區環境保護局(廳):
  
  2007年6月,我局印發了《關於2006年度全國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結果的通報》(環辦〔2007〕66號)。其中的《2006全國城市環境管理和綜合整治年度報告》在《中國環境報》上的公開公佈,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關注。為貫徹落實“十七大”關於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精神,進一步加強城市環境保護工作,現就做好2007年“城考”結果報送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要充分認識城市環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將“城考”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基礎;作為促進城市政府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增加環保投入、加快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改善城市環境質量的有效手段;作為落實節能減排任務、推行環保目標責任制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推進實現《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和《國家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中確定的城市環境保護目標的有力抓手,使“城考”工作真正納入到城市社會經濟建設各項政府決策中。
  
  二、各省、自治區環境保護局(廳)要認真組織本轄區內各城市的“城考”工作,對本轄區內各城市的“城考”結果按照我局統一規範要求進行嚴格審核,確保“城考”的質量和效果。要嚴肅查處“城考”中弄虛作假行為,對干擾如實上報“城考”數據的單位,經查實後予以曝光、通報。
  
  三、各省、自治區環境保護局(廳)應結合實際情況,組織省(區)內的國家環保模範城市及“城考”經驗豐富的國家環保重點城市對本轄區內其他城市的“城考”工作進行指導和培訓,提高“城考”整體水平。省級環保部門要將其組織開展“城考”工作的經驗和做法以書面方式報送總局。
  
  四、“城考”是考核城市政府環境保護工作的一項工作。各城市環保局在“城考”工作中必須當好市政府的參謀,夯實“城考”相關技術基礎工作,實事求是地分析本城市“城考”指標落後原因,為政府提供準確信息,向政府提出建議,儘早制定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計劃。
  
  五、“城考”的主要依據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監測技術規範以及我局有關文件規定等,數據主要來源於環境統計、環境監測、統計年鑒以及各有關政府部門提供的材料等。2007年度“城考”工作應按照我局下發的《“十一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實施細則》和《全國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管理規定》(環辦〔2006〕36號)的有關要求進行,並按時上報2007年“城考”結果。
  
  六、北京、天津、上海、重慶4個直轄市可參考“十一五”“城考”指標或根據本市的考核方式對所轄城區進行考核,並將對各區的考核情況報送我局。
  
  七、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除上報“城考”結果外,還需按照“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的各項考核指標要求進行統計分析,以市政府文件向我局報送進展情況,並抄報所在省、自治區環保局。模範城市參加各省、自治區環保部門組織的“城考”會審和結果排序。
  
  八、所有城市上報的各項“城考”結果均以正式文件和電子件兩種格式上報。請嚴格按照國家“城考”材料報送要求進行報送(見《全國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規定》(環辦〔2006〕36號),要著重對波動較大的指標及年度城市環境綜合整治重大進展情況作出剖析、彙報與說明,在報送重大進展材料時請將有關圖像材料一併報送為妥。電子件按“十一五”“城考”軟體格式上報。有關2007年度“城考”部分指標填報說明見附件。
  
  附件:2007年度“城考”部分指標填報說明

  二○○八年一月三日

主題詞:環保 城市環境綜合整治 考核 函
  
抄送: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等113個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城市環境保護局,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附件:

2007年度“城考”部分指標填報說明

  1、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
  
  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仍按《“十一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實施細則》(環辦〔2006〕36號文)附件一中規定的項目和頻次上報國家環保總局,但在評價水質達標率時,河流型水源地暫不考核糞大腸菌群,湖泊、水庫型水源地暫不考核總氮(“城考”軟體已按此要求修改)。
  
  各省環保局對以下情況,在進行城市排序時可作為達標計:
  
  (1)因地質原因造成的地下水源超標的項目;
  
  (2)因上游來水超標而影響下游飲用水源地水質,用上下游水質的對比結果來評判下游城市飲用水源保護工作的成效。
  
  2、城市水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率
  
  2007年所有城市均按“十一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要求的監測項目、頻次填報,未按要求進行監測,則該指標為零分。
  
  3、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率
  
  2007年“城考”仍只報機動車註冊登記數(與污染源調查一致)和年檢數。同時將各省級環保部門對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單位資質認定與委託工作開展情況,納入總局2007年度“城考年報”公佈的內容。
  
  縣級市不考核該指標。
  
  4、清潔能源使用率
  
  地級市填報上年度(2006年)經核準公佈的能耗數據,並與總量減排及環境統計等上報結果保持一致。如無法按軟體要求的項目統計的城市,只填報終端能源使用量和清潔能源使用量也可。
  
  縣級市填報2007年的數據。
  
  5、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
  
  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已納入國家重點污染源來管理,根據總局對重點污染源的要求,排水要監測11項污染物。各城市在上報污水處理廠監測結果時,凡缺報(測)項目均按不達標計。
  
  6、萬元GDP主要工業污染物排放強度
  
  該指標考核上一年度(2006年)的結果,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採用2006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標公報”中的數據,萬元工業增加值也對應採用2006年的數據。各項數據與總量減排及環境統計等上報結果保持一致。
  
  7、公眾對城市環境保護滿意率
  
  “公眾對城市環境保護滿意率”調查結果將作為總局2007年度“城考”正式考核、公佈內容。尚未進行滿意率調查的城市,該項指標為零。

     
 
  字體:【    】 更新日期:【2008-01-04】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