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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函
環辦函〔2008〕139號
關於長春市通過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復查的函

  

長春市人民政府:
  
  根據《“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與管理工作規定》(環辦〔2006〕40號),我局對你市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工作進行了復查。經現場考核和媒體公示,現同意你市通過復查。
  
  希望你市珍惜榮譽,以“十七大”精神為指引,堅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始終保持國家環保模範城市的先進性和示範性。突出污染減排實效,紮實推進工程減排、結構減排、監管減排措施,爭當全國節能減排的標兵;積極發展循環經濟,形成有利於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和消費模式,並落實到每個單位,每個家庭;認真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環境問題,重點加強水、大氣、土壤等污染防治,嚴格遵守國家各項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並積極創新環境管理機制;統籌城鄉和區域環境保護,全面提高轄區環境質量,改善城鄉人居環境,為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做出新的貢獻。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題詞:環保 模範城市 復查 函
  
抄送:吉林省環境保護局,長春市環境保護局,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政研中心。

     
 
  字體:【    】 更新日期:【2008-02-28】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