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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函
環辦函〔2008〕128號
關於落實宜賓輻射應用實驗站後續工作的函

宜賓輻射應用實驗站:
  
   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以下簡稱《條例》),我局四川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于2007年3月30日組織地方環保部門對你站輻照裝置進行了現場檢查,並根據檢查情況下發了《關於對宜賓輻射應用實驗站輻照裝置檢查的整改意見》(環川發〔2007〕10號),要求你站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關整改。截至目前整改工作進展緩慢,不能滿足相關的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要求,且設施老化嚴重,輻照裝置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你站已計劃將輻照裝置進行退役(宜輻發〔2008〕04號),現我局對你站提出下列要求:
  
   一、儘快開展輻照裝置退役的前期準備工作。
  
   (一)2008年8月30日前將現場倒源方案報我局備案,並於2008年9月30日前將廢舊放射源送貯到具有資質的放射源收貯單位;
  
   (二) 2008年12月30日前完成輻照裝置退役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二、不得再啟動輻照裝置。
  
   三、加強輻照裝置的實體防護工作,確保放射源安全。
  
   四、你站如不能在規定日期內送貯放射源,我局將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指定有處理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理放射源,並對輻照裝置實施退役,費用由你站承擔;如擅自啟動輻照裝置,我局將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你站進行處罰。
  
   我局委託四川省環境保護局協同我局四川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對你站落實上述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八年二月十七日

  主題詞:環保 輻射 後續工作 函

  抄送:四川省環境保護局,四川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字體:【    】 更新日期:【2008-02-28】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