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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函
環辦函〔2008〕166號
關於徵求對《核電廠放射性液態流出物排放技術要求》(徵求意見稿)等兩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防治法》,保護環境、防治核能和平利用中產生的放射性污染,我局決定修訂《核電廠放射性液態流出物排放技術要求》和《低、中水平放射性廢物固化體性能要求——水泥固化體》兩項國家標準。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編制完成標準的徵求意見稿。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規定,現將標準徵求意見稿和有關材料印送給你們,請研究並提出書面意見,于2008年4月18日前反饋我局。

  聯絡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核安全司李儒君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門內南小街115號

  郵政編碼:100035

  聯絡電話:(010)66556373

  傳真:(010)66126715

  附件:

  1.核電廠放射性液態流出物排放技術要求(徵求意見稿)

  2.核電廠放射性液態流出物排放技術要求(徵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3.低、中水平放射性廢物固化體性能要求——水泥固化體(徵求意見稿)

  4.低、中水平放射性廢物固化體性能要求——水泥固化體(徵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二○○八年三月四日

主題詞:環保 放射性 排放 標準 函

     
 
  字體:【    】 更新日期:【2008-03-10】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