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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臭氧層,國際社會于1987年制定了《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我國于1991年6月加入了《議定書》(倫敦修正案)。按照《議定書》的規定,我國應自1999年開始逐漸削減並最終完全停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和使用。
1999年,國務院批准的《中國消耗臭氧層物質逐步淘汰國家方案(修訂案)》規定了相關行業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淘汰計劃和淘汰目標,並確定了採用行業整體淘汰的方式。根據以上規定,我國應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生產和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三氟三氯乙烷(CFC-113)。
為切實履行國務院批准的淘汰方案,現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禁止生產和使用CFC-113。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繼續生產和使用CFC-113的單位和個人,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題詞: 環保 臭氧 三氟三氯乙烷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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