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實施輕型車國家第二階段排放標準,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5〕30號公告的有關要求,現決定撤銷僅達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18352.1-2001)排放控制要求的第二類輕型車環保型式核準達標車型目錄。我局環函〔2002〕 93號、122號、161號、179號、217號、240號、287號、324號、352號,環函〔2003〕78號、137號、178號、199號、233號、300號、348號,環函〔2004〕65號、248號、329號,環函〔2005〕85號、142號和364號文件中第二類輕型車的環保達標型式核準予以撤銷。
自2006年7月1日起,企業不得繼續製造、銷售上述被撤銷車型的產品。
對上述被撤銷車型的新機動車,不得再予以註冊登記。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主題詞: 環保 撤銷 車型目錄 公告
發送: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交通部、商務部、科技部、建設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環保總局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廳),113個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環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