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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6年第30號
關於撤銷僅達到國家第一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第二類輕型車型目錄的公告

   

  為全面實施輕型車國家第二階段排放標準,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5〕30號公告的有關要求,現決定撤銷僅達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18352.1-2001)排放控制要求的第二類輕型車環保型式核準達標車型目錄。我局環函〔2002〕 93號、122號、161號、179號、217號、240號、287號、324號、352號,環函〔2003〕78號、137號、178號、199號、233號、300號、348號,環函〔2004〕65號、248號、329號,環函〔2005〕85號、142號和364號文件中第二類輕型車的環保達標型式核準予以撤銷。

  自2006年7月1日起,企業不得繼續製造、銷售上述被撤銷車型的產品。

  對上述被撤銷車型的新機動車,不得再予以註冊登記。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主題詞: 環保 撤銷 車型目錄 公告

   

  

  發送: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交通部、商務部、科技部、建設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環保總局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廳),113個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環保局。

     
 
  字體:【    】 更新日期:【2006-06-30】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