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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6年 第51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質量問題比較突出,有些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不負責任,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質量低劣;有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管理混亂,從業人員私刻報告書專用印章、私攬業務,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過程中弄虛作假;個別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降低評價標準,為企業簡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大開綠燈,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損害了環評隊伍形象。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同時,為加強環境影響評價隊伍的管理,規範經營秩序和從業行為,保證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權威性,防止類似事件發生,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任何個人和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不得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二、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加強對本單位環境影響評價從業人員及印章和資質證書的管理,嚴格履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和審核程序,完善項目檔案管理。設有分支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加強對分支機構全面、有效的質量控制和監督檢查。分支機構不得對外承接環境影響評價業務。

    三、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應附資質證書正本縮印件,縮印件頁上應當註明項目名稱和文件類型,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和法人名章。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以此為受理條件予以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公章不得以報告書專用章、下設機構或分支機構印章及其他印章替代。每個項目應留存兩份以上有編寫人員簽名原件的環境影響評價書(表)備份。

    四、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在接受建設單位委託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與其簽訂書面委託合同,並將資質證書原件提交給建設單位查驗。

    五、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嚴格把關,認真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我局將及時在媒體上公佈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受到表彰、處罰及退迴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情況,並納入其業績考核內容中。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主題詞: 環保 環評 資質 公告

     
 
  字體:【    】 更新日期:【2006-09-18】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