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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 第449號)有關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為進一步做好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監管工作,決定於2007年1月10日起啟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輻射安全許可專用章”,用於輻射安全許可證和放射性同位素進出口審批簽章。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出口審批專用章”同時作廢。
特此公告。
附件:“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輻射安全許可專用章”樣模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題詞: 環保 輻射 許可 專用章 公告
發送:商務部、海關總署辦公廳。
附件: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輻射安全許可專用章”樣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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