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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7年 第16號
關於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中排污監測方法問題的解釋

    近來,一些地方環保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向我局詢問在環保執法和監督管理工作中,如何適用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排放限值等問題。鋻於該問題具有普遍性,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現就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中對排污單位的監測方法問題解釋如下: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排放標準具有強制實施的效力,必須執行。遵守排放標準是排污單位法定義務。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的技術依據,在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均不得違反排放標準中的有關規定。

    環保部門在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環保工作人員現場即時採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題詞: 環保 排放 標準 公告

     
 
  字體:【    】 更新日期:【2007-03-01】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