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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推進造紙行業節能減排,規範進口廢紙的加工利用和污染防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規及文件的有關規定,現就進口廢紙審批和管理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請進口廢紙作為原料利用的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利用廢紙的生產工藝和設備的造紙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生產工藝、設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相關標準和要求,不屬於應淘汰的年產3.4萬噸以下草漿生產裝置、年產1.7萬噸以下化學制漿生產線或排放不達標的年產1萬噸以下以廢紙為原料的紙廠。 (三)環保手續齊全,具有正常運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污染防治設施並經環境保護驗收合格;水、大氣污染物和環境噪聲排放長期、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有關排放標準,並符合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固體廢物的處理處置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規定。 二、申請進口廢紙作為原料利用的企業,除按照進口固體廢物的有關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外,還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在地地(市)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污染物達標排放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包括利用單位現有主要生產設備和污染防治設施的名稱、規格型號、設計能力、數量,以及最近一年內主要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和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情況(每次申請均須提供)。 (二)首次申請進口廢紙的企業和已申請進口廢紙但尚未提供以下有關材料的企業,須提供本企業主要生產設施(含新、改、擴建項目)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批文件以及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批准文件(複印件)。 特此公告。本公告自2007年11月1日起生效。 附件:自動許可進口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紙目錄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題詞:環保 污控 廢紙 審批 公告
附件:
自動許可進口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紙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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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海關商品編碼 |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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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707.1000.00 |
回收(廢碎)的未漂白牛皮紙或紙板及回收(廢碎)的瓦楞紙和紙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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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4707.2000.00 |
回收(廢碎)的主要由漂白化學漿制未經本體染色的其他紙和紙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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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707.3000.00 |
回收(廢碎)的主要由機械漿制紙或紙板(例如,報紙、雜誌及類似印刷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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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707.9000.00 |
回收(廢碎)的其他紙及紙板,包括未分選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