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我局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的用章管理,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提高行政復議法律文書質量的通知》(國法函〔2001〕210號)要求,現啟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行政復議專用章”,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行政復議辦公室”印章作廢。 特此公告。
附件: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行政復議專用章印模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主題詞: 環保 印章 啟用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