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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一些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向我局提出在《車用汽油標準》(GB17930-2006)發佈後是否繼續執行《車用汽油有害物質控制標準》(GWKB1-1999,以下簡稱《控制標準》)的問題。鋻於該問題具有普遍性,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現就執行《控制標準》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為貫徹《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國發〔2007〕15號),必須嚴格實施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降低機動車污染物排放負荷;同時,需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機動車排放控制性能的耐久性。在車用汽油(尤其是乙醇汽油)中添加清凈劑,是解決車用汽油烯烴含量高、機動車排放控制性能耐久性下降問題的有效措施,對於防治機動車排放污染具有重要作用。《控制標準》是依據國務院文件要求制定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根據防治機動車污染和實施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的需要,該標準提出了在車用汽油中添加能有效清除積碳的清凈劑的要求。
二、《車用汽油標準》(GB 17930-2006)是產品質量標準。由於標準中沒有提出添加清凈劑等環境保護要求,因此該標準無法代替《控制標準》。為防治機動車污染,降低車用汽油中有害物質對排放控制性能的不良影響,應認真貫徹實施《控制標準》,在車用汽油中加入能有效清除積碳的清凈劑。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主題詞: 環保 汽油 清凈劑 標準 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