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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範火電廠煙氣脫硫工程建設,我局決定對《火電廠煙氣脫硫工程技術規範 煙氣循環流化床法》(HJ/T 178-2005)和《火電廠煙氣脫硫工程技術規範 石灰石/石灰-石膏法》(HJ/T 179-2005)等兩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進行修改。現發佈標準修改方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1.《火電廠煙氣脫硫工程技術規範煙氣循環流化床法》(HJ/T 178—2005)修改方案
2.《火電廠煙氣脫硫工程技術規範石灰石/石灰—石膏法》(HJ/T 179-2005)修改方案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主題詞:環保 標準 火電廠 修改 公告
附件一:
《火電廠煙氣脫硫工程技術規範煙氣循環流化床法》(HJ/T 178—2005)修改方案
5.2.2.5與5.2.2.6合併,修改為:5.2.2.5新建發電機組建設脫硫設施或已運行機組增設脫硫設施,不宜設置煙氣旁路。如確需設置的,應保證脫硫裝置進出口和旁路擋板門具有良好的操作和密封性能。
5.2.2.7條編號修改為5.2.2.6。
附件二:
《火電廠煙氣脫硫工程技術規範石灰石/石灰—石膏法》(HJ/T 179-2005)修改方案
5.3.2.5修改為:新建發電機組建設脫硫設施或已運行機組增設脫硫設施,不宜設置煙氣旁路。如確需設置的,應保證脫硫裝置進出口和旁路擋板門具有良好的操作和密封性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