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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有效控制機動車排放污染,科學利用車用汽油清凈劑,保持汽油車排放控制效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和《車用汽油清凈劑》(GB 19592-2004)、《車用汽油有害物質控制標準》(GWKB1-1999)的規定,現就車用汽油(包括車用乙醇汽油)清凈劑監督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車用汽油加入的汽油清凈劑應符合標準要求,所有車用汽油清凈劑應在我局申請登記備案。我局將定期向社會公告備案的清凈劑目錄。 二、登記備案申請可由車用汽油清凈劑的生產、進口企業或者其代理商向我局提出,具體登記備案程序由我局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另行通知。 三、車用汽油生產、銷售和進口單位應嚴格按照備案的添加量和方法加劑。 四、清凈劑生產或進口企業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我局報告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清凈劑生產、進口、銷售等情況的年度報告。 五、我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對車用汽油清凈劑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等情況進行年度例行檢查或抽查。發現不符合登記備案要求的,我局將向社會公告。 六、各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我局環保登記備案公告,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車用汽油清凈劑的銷售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七、環保總局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為車用汽油清凈劑登記備案執行機構,負責車用汽油清凈劑的申請受理、登記備案等事宜。 八、檢測機構根據規定開展車用汽油清凈劑登記核準項目的檢測工作,出具檢測報告,並按規定提交檢測報告電子版。檢測機構應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清凈劑檢測情況報告我局。 九、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發送:總局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 主題詞: 環保 汽油清凈劑 管理 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