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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固體廢物進口管理,防止進口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現公佈《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和《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以下簡稱“進口固體廢物管理目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於屬於下述情況的,按禁止進口廢物管理: 1、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因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或者其他原因而成為固體廢物的。 2、《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認定是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從住家收集的廢物)的以及列入我國《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為危險廢物的。 二、本公告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國家環保總局、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2005年第5號公告,原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環保總局2001年第36號公告、41號公告和2002年第25號公告,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環保總局2003年第10號公告和2004年第66號公告,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環保總局2004年第73號公告同時停止執行。 三、國家環保總局將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適時調整、更新進口固體廢物管理目錄。 附件:1.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 2.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 3.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
環保總局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主題詞: 環保 污控 廢物 目錄 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