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我國研究堆安全水平,加強對老化研究堆的管理,促進核能事業的健康發展,國家核安全局組織編制了《研究堆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規定》。這一規定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之三的形式發佈,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之三:研究堆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規定
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題詞:環保 核安全 發佈 細則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