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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核安全局文件
國核安辦〔2008〕9號
關於印發民用核安全電氣設備監督管理工作研討會會議紀要的通知

  

上海核工程研究設計院,蘇州核安全中心,核工業第二研究設計院,機械院核設備安全與可靠性中心,北方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為保證《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HAF601)》于2008年1月1日起順利實施,我局于2008年1月9∼11日在上海召開了民用核安全電氣設備監督管理工作研討會。現將會議紀要(見附件)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附件:民用核安全電氣設備監督管理工作研討會紀要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主題詞:環保 核安全設備 研討 紀要 通知
  
附件:

民用核安全電氣設備監督管理工作研討會會議紀要

  2008年1月16日至18日,國家核安全局在上海組織召開了民用核安全電氣設備監督管理工作研討會。來自上海核工程研究設計院、蘇州核安全中心、機械科學研究院核設備安全與可靠性中心、核二院安審中心和國家環保總局北方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等單位的代表參加了會議,與會人員名單見附件。
  
  本次研討會的議題是討論《核安全電氣設備設計單位資格條件》、《核安全電氣設備製造單位資格條件》、《核安全電氣設備關鍵工藝清單》、《核安全電氣設備設計、製造和安裝許可證監管基本要求》、《核安全電氣設備許可證監管措施研究報告》和《核安全電氣設備模擬件選取原則》等文件。與會人員對上述文件進行了深入、細緻的討論,一致認為這些文件的編制工作為下一步核安全電氣設備的監管工作奠定了基礎,文件內容完整,覆蓋了電氣設備許可證審評的各個環節,對電氣設備的審評具有指導意義,對電氣設備活動的監督也具有參考意義。建議根據意見修改後儘快試行。主要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如下:
  
  (一)針對《核安全電氣設備設計單位資格條件》:
  
  1)建議文本編寫格式以及與機械設備通用的要求採用已通過核安全局組織專家討論的“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設計單位資格條件”中的相應條款。
  
  2)建議設計技術人員的數量統一按設計、校核、審核、審定(或批准)四檔來分類要求。
  
  3)建議在“E類資質要求”中補充關於技術人員專業涵蓋範圍和目標設備設計關鍵技術的描述。
  
  4)建議在界定關鍵技術時應明確區分電廠系統設計和設備設計範疇,避免混淆。
  
  (二)針對《核安全電氣設備製造單位資格條件》:
  
  1)建議在“質量管理體系要求”中,對關於ISO9001持證要求的條款進行適當修改。
  
  2)附件二“核安全電氣設備質量鑒定要素”是對申請單位的已有鑒定能力或開展模擬件鑒定能力的要求,建議文件定位在核安全電氣設備許可證申請單位質量鑒定審查要素的描述,擬編入 “技術見解文件”中。
  
  3)建議在附件三“製造能力要求”的“關鍵技術崗位要求” 中增加關於電氣設備焊接和無損檢驗人員資質的要求,具體為“對於涉及電子線路焊接工藝的目標產品,其相關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崗位資質;如果目標產品涉及機械結構完整性要求,則相關技術和操作人員應取得相應崗位所要求的焊接或無損檢驗人員資質”。
  
  4)建議對附件三“製造能力要求”中的“試驗和檢測設備”作進一步細化,可採用“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中的相應描述。
  
  5)建議將附件三“製造能力要求”中的“規範標準”描述改為“核安全法規和相關標準規範的相關規定”。
  
  6)建議將附件三“製造能力要求”中的“關鍵技術”改為關鍵工藝,展開表應羅列關鍵工藝而非關鍵技術,其中原則是,關鍵技術重點針對設備設計環節,關鍵工藝則側重設備製造環節對關鍵技術的落實和其他重要加工工藝。目前的關鍵工藝清單為暫行方案,有待下步工作開展期間進一步完善和修正。
  
  7)建議在“製造能力要求”中增加關於申請單位規模的要求。
  
  (三)針對《核安全電氣設備設計、製造和安裝許可證監管基本要求》和《核安全電氣設備許可證監管措施研究報告》:
  
  建議將“核安全重要電氣設備設計、製造和安裝活動許可證監管基本要求”和“核安全重要電氣設備許可證監管措施研究報告” 根據會議意見修改後轉化為支持核安全電氣設備設計、製造和安裝許可證審查的技術見解文件,其目標定位在核安全電氣設備設計、製造和安裝許可證審查大綱。在該文件中應明確關於設計、製造和安裝許可證審查的要點,關於安裝單位的審查要點由核二院安審中心編寫。
  
  (四)針對《核安全電氣設備模擬件選取原則》:
  
  建議將《核安全電氣設備製造單位資格條件》的附件一“核安全電氣設備模擬件試製推薦方法”與蘇州核安全中心編制的“核安全電氣設備模擬件選取原則”合併成一個文件,並建議不具體列出模擬件鑒定所需遵循的標準,替代以“經核安全局認可的標準”這一概括性描述。上述合成後的文件最終納入“民用核安全設備模擬件實施細則”,相關工作由蘇州核安全中心負責。
  
  國家核安全局還對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
  
  1)各電氣設備監管活動的支持單位應積極做好準備,具體落實開展工作所需的組織保障、人力落實和機制完善,以保證監管活動的順利進行和審查工作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2)各主審單位應在審評過程中注意總結和積累,充分借鑒國家核安全局多年來在核承壓設備監管方面積累的經驗,並在現有文件的基礎上建立起相對完善的核安全電氣設備審查體系。
  
  3)北方監督站應做好現階段核安全電氣設備的監督工作,保證核安全電氣設備活動處於受控狀態,並抓緊落實監督活動所需大綱及相關程序文件的編寫工作。
  


民用核安全電氣設備監督管理工作研討會與會專家名單
  
會議時間:2008年1月16日-18日

序號

 

   

1

王中堂

國家核安全局

2

 

國家核安全局核設備處

3

焦殿輝

國家核安全局核設備處

4

 

國家核安全局核設備處

5

耿文行

國家環保總局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6

顧申傑

上海核工程研究設計院

7

姚偉達

上海核工程研究設計院

8

謝永誠

上海核工程研究設計院

9

賀寅彪

上海核工程研究設計院

10

徐定耿

上海核工程研究設計院

11

任永忠

上海核工程研究設計院

12

王翠芳

上海核工程研究設計院

13

馮玉萍

上海核工程研究設計院

14

樓天楊

上海核工程研究設計院

15

 

上海核工程研究設計院

16

林志堅

上海核工程研究設計院

17

沈培潔

上海核工程研究設計院

18

 

上海核工程研究設計院

19

陳徐坤

蘇州核安全中心

20

那福利

蘇州核安全中心

21

施海寧

蘇州核安全中心

22

淩存仁

核工業第二研究設計院

23

 

核工業第二研究設計院

24

張樹軍

機械院核設備安全與可靠性中心

25

馬象睿

國家環保總局北方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26

鄭駢

國家環保總局北方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27

趙大為

國家環保總局北方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28

陰冀川

國家環保總局北方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字體:【    】 更新日期:【2008-01-30】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