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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核安全局文件
國核安發〔2008〕21號
福建福清核電廠一期工程一、二號機組廠址選擇審查意見書

福建福清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請求審評〈福建福清核電廠廠址安全分析報告〉的報告》(福核技發〔2007〕78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要求,我局對你公司提交的《福建福清核電廠一期工程一、二號機組廠址安全分析報告》進行了審評。我局認為,從核安全方面未發現福建福清核電廠一期工程一、二號機組廠址與核電廠建設不相適應的問題,該廠址是可以接受的。
  
  在福建福清核電廠一期工程一、二號機組設計和建造過程中,你公司應遵守核安全法規標準和在廠址審評中的各項承諾,確保核電廠的建造質量。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主題詞:環保 核電廠 廠址選擇 審查意見書

抄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環境保護部上海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

     
 
  字體:【    】 更新日期:【2008-03-26】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