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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清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請求審評〈福建福清核電廠廠址安全分析報告〉的報告》(福核技發〔2007〕78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要求,我局對你公司提交的《福建福清核電廠一期工程一、二號機組廠址安全分析報告》進行了審評。我局認為,從核安全方面未發現福建福清核電廠一期工程一、二號機組廠址與核電廠建設不相適應的問題,該廠址是可以接受的。 在福建福清核電廠一期工程一、二號機組設計和建造過程中,你公司應遵守核安全法規標準和在廠址審評中的各項承諾,確保核電廠的建造質量。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主題詞:環保 核電廠 廠址選擇 審查意見書
抄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環境保護部上海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