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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文件
環辦[2002]76號
關於印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大綱》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為進一步提高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總體規劃質量,現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大綱》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大綱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抄 送:國家林業局、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建設部、水利部、中國科學院辦公廳(室)

附件: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大綱

為指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特製定劃大綱。

總體規劃內容要點如下:

前言

    前言是關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的簡明闡述,包括該自然保護區基本特徵、歷史沿革、法律地位及編制和實施該總體規劃的目的、意義等要素。

1.基本概況

    基本概況是依據該自然保護區科學考察資料和現有信息進行的基本描述和分析評價,資料信息不夠的應予補充完善。評價應重科學依據,使結論客觀、公正。

1.1 區域自然生態/生物地理特徵及人文社會環境狀況

1.2 自然保護區的位置、邊界、面積、土地權屬及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社會經濟狀況

1.3 自然保護區保護功能和主要保護對象的定位及評價

1.4 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功能/社會發展功能的定位及評價

1.5 自然保護區功能區的劃分、適應性管理措施及評價

    對自然保護區劃分功能區以適應科學管理的需要,既是自然保護區保護目標的體現,也是為了更好實現保護目標。按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規定,自然保護區可劃分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核心區應是最具保護價值或在生態進化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保護地區,所佔面積不得低於該自然保護區總面積的1/3,實驗區所佔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的1/3。三區的劃分不應人為割斷自然生態的連續性,可儘量利用山脊、河流、道路等地形地物作為區劃界線。

1.6 自然保護區管理進展及評價

2.自然保護區保護目標

    保護目標是建立該自然保護區根本目的的簡明描述,是保護區永遠的價值觀表達與不變的追求。

3. 影響保護目標的主要制約因素

3.1 內部的自然因素:如土地沙化、生物多樣性指數下降等。

3.2 內部的人為因素:如過度開發、城市化傾向等。

3.3 外部的自然因素:如區域生態系統劣變、孤島效應等。

3.4 外部的人為因素:如公路穿越、截留水源、偷獵等。

3.5 政策、社會因素:如未受到足夠重視、處境被動等。

3.6 社區/經濟因素:如社區對資源依賴性大或存在污染等。

3.7 可獲得資源因素:如管理運行經費少、人員缺乏培訓等。

4.規劃期目標

    規劃期目標是該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目標的具體描述,是保護目標的階段性目標。

4.1 規劃期:一般可確定為10年,並應有明確的起止年限。

4.2 確定規劃目標的原則

    確定規劃目標要緊緊圍繞自然保護區保護功能和主要保護對象的保護管理需要,堅持從嚴控制各類開發建設活動,堅持基礎設施建設簡約、實用並與當地景觀相協調,堅持社區參與管理和促進社區可持續發展。

4.3 規劃目標內容

4.3.1 自然生態/主要保護對象狀態目標

4.3.2 人類活動干擾控制目標

4.3.3 工作條件/管護設施完善目標

4.3.4 科研/社區工作目標

5. 總體規劃主要內容

5.1 管護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5.2 工作條件/巡護工作規劃

5.3 人力資源/內部管理規劃

5.4 社區工作/宣教工作規劃

5.5 科研/監測工作規劃

5.6 生態修復規劃(非必需時不得規劃)

5.7 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規劃(如生態旅遊等)

5.8 保護區周邊污染治理/生態保護建議

6. 重點項目建設規劃

    重點項目為實施主要規劃內容和實現規劃期目標提供支持,並將作為編報自然保護區能力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依據。重點項目建設規劃中基礎設施如房產、道路等,應以在原有基礎上完善為主,儘量簡約、節能、多功能;條件裝備應實用高效;軟體建設應給予足夠重視。

    重點項目可分別列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工作/工程量、投資估算及來源、執行年度等,並列表匯總。

7. 實施總體規劃的保障措施

7.1 政策/法規需求

7.2 資金(項目經費/運行經費)需求

7.3 管理機構/人員編制

7.4 部門協調/社區共管

7.5 重點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8. 效益評價

    效益評價是對規劃期內主要規劃事項實施完成後的環境、經濟和社會效益的評估和分析,如所形成的管護能力,保護區的變化及對社區發展的影響等。

附錄

    包括自然保護區位置圖、功能區劃分圖、建築/構築物分佈圖。

    本附錄只適用於已經批准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總體規劃,申報建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總體規劃附錄事項按現行要求不變。

     
 
  字體:【    】 更新日期:【2002-06-26】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