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為貫徹《關於加強全國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若干意見》(環發〔2002〕99號)的精神,規範輻射環境監督站執法隊伍建設,進一步促進輻射環境執法工作,經研究,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中從事輻射環境監督執法的人員,一律納入環境監察工作統一管理,並執行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理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環發〔1999〕141號)和《環境監理工作暫行辦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輻射環境監督執法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熟悉環境監察、輻射環境管理業務,掌握環境保護和輻射環境管理法律法規知識,有一定的獨立分析和處理問題的能力。
二、輻射環境監督執法人員執法證件和著裝編號,按照《環境監理工作暫行辦法》進行統一管理。各省級輻射監督站統一向各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辦理執法證件申請,各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環境監察人員管理規定,統一編號,統一報國家環保總局核準後核發。各級輻射監督執法人員按環境監察人員著裝管理規定統一著裝。
三、輻射環境監督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由總局人事司、調查中心統一安排,總局核安全司具體組織實施。考核合格者,由總局頒發培訓合格證。
四、輻射環境監督執法人員,應牢固樹立文明執法形象,成為一支社會認可、群眾滿意、執法公正、廉潔文明和作風過硬的輻射環境監督執法隊伍。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主題詞:環保 輻射 執法 監察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輻射環境監督站,各核安全監督站國家環保總局核安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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